丹东酒店家具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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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精神 敢为人先,拼搏进取 执着努力,务实求新,精益求精,科学和谐 企业地址 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四路15号九柔家居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钟英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居用品、照明灯具、家具、建筑装饰材料、门制品、床上用品、工艺品、家用电器、陶瓷、电子产品、金属制品、卫浴设备;软件开发;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业等。
公司产品 现代简约铁艺灯饰:本着“以人为本,用心创造”的企业宗旨,发扬欧美流行时尚经典,推崇欧美现代简约灯饰的风格,企业秉承“从距离中寻求接近、在创造中追寻完美”的经营理念,体现产品的适用,简约、现代、艺术、时尚的个性特点。
公司除了生产家居照明,每年都要承接大量的工程订单, 为宾馆、酒店定做欧美风格和中式风格的铁艺灯具。
中山市横栏镇骏成灯饰厂,成立于2012年,坐落在中山市横栏镇,毗邻有“中国灯饰之都”之称的中山古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是一家专业生产田园风格铁艺水晶灯、铁艺花草灯的厂家,具有专业的设计水准,精湛的生产技术,规范的生产管理,灯饰产品汇聚欧美风格,集艺术观赏、装饰效果为一体,具有高贵、典雅、雍容、华贵之品味。
公司介绍 中山市横栏镇骏成灯饰厂,成立于2012年,坐落在中山市横栏镇,毗邻有“中国灯饰之都”之称的中山古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是一家专业生产田园风格铁艺水晶灯、铁艺花草灯的厂家,具有专业的设计水准,精湛的生产技术,规范的生产管理,灯饰产品汇聚欧美风格,集艺术观赏、装饰效果为一体,具有高贵、典雅、雍容、华贵之品味。
经营范围 力天照明LED灯具产品涉及建筑照明,家居照明,商业照明,工厂照明,办公照明等领域。
包括了LED筒灯,LED天花灯,LED投光灯,LED工矿灯,LED轨道灯,LED日光灯等系列。
产品应用 泛应用于宾馆、酒店、卫浴板材、透光家具、娱乐场所、透光幕墙、透光吧台、透光艺术品、电视背景墙、卫生间隔断、淋浴房隔断、室内隔断与吊顶等装饰及装潢 人才理念 公司一贯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规范人力资源管理, 把人力作为企业发展的资本,进行持续开发,形成连续性的人才梯队,将人才作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具有倍增放大效应的资本。
企业文化 核心价值观:创新、责任、速度 用人理念:不求无过,不得无功,德才兼备,以德优先 团队理念:友爱、协作、共同成长
广东钜豪照明 是一家产品品种多元化的大型照明灯饰企业,坐落于中国灯都商圈的中山市横栏镇,公司创立于1998年,经过10余年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照明灯饰行业的佼佼者。
作为一家专业的照明企业,钜豪照明产品被众多知名酒店所选择。
其中包括,北京全聚德,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北京万达索菲特大饭店,三亚凯宾斯基度假酒店,大中华深圳喜来登酒店,包头香格里拉大酒店。
历史 1998年,钜豪创立于广东东莞市。
2001年,钜豪迁址至中山市横栏镇,与中国灯都古镇相连。
2004年,开始酝酿走特许专卖之路,采用特许专卖店的经营模式,专卖体系初具雏形。
2007年,钜豪百亩工业园也于横栏镇奠基、并开始兴建。
已有70000平方米投入使用。
产品涵盖了艺术灯饰、家居照明、商业照明、电工开关、现代水晶灯、传统金色水晶灯、古典灯与电子光源等领域。
同年 ,首次聘请艺人范冰冰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
高效的研发团队是产品力提升的必要保障,各大品类综合完善的推出是这支队伍能力的体现。
庞大的产品矩阵,适应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需求。
钜豪在欧洲、美洲、亚洲有长期的贸易合作伙伴,在国内拥有一流的营销网络,网点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市、县。
主导产品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以及TUV、GS、SGS CE、RoHS、UL、3C、节能认证等认证,2006年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秉承“为了好 要更好”的发展理念,以“光健康专家”为己任,全体钜豪人将锐意进取,奋发向上,为成为一流的企业而不懈努力。
广东钜豪灯饰销售有全国各地的专门店2000多家和互联网销售。
互联网销售主要有百度有啊---广东钜豪灯饰;淘宝网旗舰店钜豪旗舰店,两个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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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颜彩照明灯具厂,成立时间是2003年,总部地点是中山市。
主要经营 泛光灯;投射灯;景观灯;码头、桥梁灯具;两极电源插头 公司简介中山市横栏镇颜彩照明灯具厂,2003年在广州创办,2009年迁移中山.坐落于著名的灯饰生产基地—中山市横栏镇,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
稳定的产品质量是我们发展的动力,无限的奋斗精神可以超越一切。
LED产品的应用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无限的潜力。
我们会一直以饱满的热情为客户提供最广泛的高品质照明产品及最全面的专业照明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倾力成为您的亮化照明专家。
我们厂主要生产的产品有:LED数码管、LED护栏管、LED大功率洗墙灯、LED大功率投光灯、LED彩虹灯带、LED酒巴灯、LED点光源、LED水底灯、LED地埋灯、LED流星管、LED日光灯、LED投射灯、LED地砖、LED跑马灯带、LED星星灯、LED大功率/小功率灯具、光纤等产品。
以优质的产品、良好的信誉赢得广大客户的信懒与支持。
公司产品具有颜色艳丽、安全耐用、性能稳定、耗电量少、安装简易等优点.产品畅销国内外,并承接大楼轮廓、城市、道路、夜景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等设计和施工。
广泛用于桥梁、广场、大厦、高速公路、园林小区、酒店、娱乐城等室内外装饰。
灯光以其亮丽,新颖的色彩,款式多样化和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称赞和信赖。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