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软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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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名称 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由 江苏省会议中心(钟山宾馆)有限公司、 江苏饭店有限公司、江苏省和园饭店有限公司、 江苏古林饭店有限公司、 江苏省福如东海温泉大酒店、 江苏钟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金钟山汽车维修公司、 江苏金钟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钟山旅行社、 江苏省钟山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钟山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子公司共同组成。
江苏钟山宾馆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1995年05月25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及咨询策划,人才培训,劳务派遣经营,物业管理,室内保洁,停车场管理服务,会议服务,住宿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及咨询,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餐具、餐饮用品、餐饮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花卉绿化工程、室内装潢工程施工,电梯、水电及机电设备安装,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办公设备及用品、保洁设备及用品、劳保用品、建筑及装潢装饰材料、电脑配件、工艺美术品、纺织织品、摄影器材、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五金及机电产品、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电子产品、旅游饭店配套用品的销售等。
骆林喜,男,系广西钟山县人,现任职于东莞市棒贝服饰有限公司。
人物简介 骆林喜,男,企业家,身高165cm,1983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一个偏僻的小山村,毕业于广西桂林民族师范学校,现任东莞市棒贝服饰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工作履历 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供职于东莞市棒贝服饰有限公司。
2003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东莞工作,从事英语翻译、国际贸易。
2002年9月至2003年2月,在广西钟山县第二小学担任教师。
2002年2月至2002年8月,在广东东莞市常平广场酒店工作,其间积极参与“李阳疯狂英语”的传授工作,深受师生好评。
教育背景 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英语证书 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广西师范大学外语系,辍学 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广西桂林民族师范学校 英语班 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广西钟山县第一中学 1993年9月至1995年7月,广西钟山县城厢镇升平中心校 1992年9月至1993年7月,广西钟山县回龙镇西江桥完小 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广西钟山县回龙镇川岩小学兴趣爱好 跑步,从2016年11月开始践行“不间断跑步”,跑过无数次马拉松,国际越野跑协会 iTRA积分为462分,即 iTRA Performance Index 462。
半程马拉松,成绩 01:55:39 马拉松,成绩 03:52:32 25K越野,成绩 04:28:58 50K越野,成绩 08:40:48 100K越野,成绩 15:29:43
钟山万丰国际大酒店是一家按四星级酒店标准设计、装修和改造,集住宿、餐馆、娱乐、保健为一体的涉外商务酒店。
酒店介绍酒店位于广西钟山县广场路与兴钟北路的交汇处,即钟山广场的正对面,是钟山县政治、文化和商业的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酒店开业时间2010年8月18日,主楼高9层,共有套间3间, 豪华单人间6间,高级单人间36间,豪华双人间3间,标准双人间45间,各式客房总共93间(套)。
各类型的客房装修风格及装饰情调各异,房内配有空调、电脑、宽带等现代化家居设备和办公设施,能满足不同类型的宾客需要;中餐厅设计豪华,配置有可供需要的大小豪华包厢9个,休闲卡座12个,餐厅大厅可摆餐桌50桌,可提供给团队、会议、婚宴等不同的需要,能容纳近500人同时就餐;酒店的七楼为沐足保健休闲会所,拥有120个休闲席位,能同时容纳近百人进行足浴、桑拿、按摩、洗面等健体活动,是目前钟山县最大的健体场所;酒店将筹建最具规模和最豪华的娱乐城,内设华丽KTV包厢,动感十足的V吧大厅;酒店还配套有近100人的会议室,内有商务中心和大型停车场等设施。
服务项目 宴会厅 送餐服务 中餐厅 宝宝专用座椅 洗衣服务 停车场 叫醒服务 礼宾司服务 会议室 旅游服务 前台贵重物品保险柜 分体空调 中式铺床 吹风机 拖鞋 单人床 双人床 电热水壶 加大床 免费宽带 免费电脑 写字台 免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 免费擦鞋服务 熨斗/熨衣板 免费卫生间清洁备品 正规沐足保健按摩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