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二手酒店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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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邦迪尚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21日在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陈恒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套房家具、办公家具、酒店家具、沙发席梦思以及校园钢木家具等。
安徽金瑞鑫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21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汪寿芹,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酒店家具、档案柜、展柜、货架、办公用品、家居用品的销售;家具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图文设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等。
南京瑞开鑫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24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窦福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五金家具、酒店家具、别墅家具、板材等。
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7日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935091639。
法定代表人:葛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城(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9126416xl。
法定代表人:马卫良。
原告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卫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1223.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法院受理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供货单位,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恳请法院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法庭代表人是马卫良,但实际经营人是马伟建,当时我让马伟建注销公司,他没有注销,现在外面的欠款都在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收账的都在马伟建自己的公司,他到处去骗,现在被抓起来了。
我现在没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8月,原告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供应给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冬装面料、380t尼丝纺、无胆防绒等纺织品,同年8月11日、8月23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已支付原告货款8万元,尚欠411223.55元货款。
按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出货后二个月结清余款,被告未按时付清,故原告诉诸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三份、对账单二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本案法院受理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优瑞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411223.55元,并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从2017年2月15日至411223.55元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620元,合计人民币6354元由被告平湖市鑫尚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得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