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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大酒店家具改造

酒店资讯 191

商丘木兰国际大酒店

商丘木兰国际大酒店位于商丘虞城县木兰大道中段(木兰文化广场西侧),是一家装修精致、设备先进、环境优雅、服务项目完善、管理科学的现代化高档的酒店。
酒店主体建筑九层,拥有160余间温馨舒适的特色客房、可同时容纳500位客人用餐,有浓郁文化特色的中餐大厅和包房。
酒店还拥有完善的洗浴及其它时尚康乐设施。
作为一家高品质的酒店,为客人提供高水准的服务以满足客人的需求。
酒店的宗旨是“创新经营,精细管理,超值服务”。
商丘木兰国际大酒店开业时间2009年10月08日,局部装修时间2010年08月01日,楼高9层,客房总数160间(套)。

酒店翻新改造怎么做?

对于酒店来说,改造不仅仅是对酒店老旧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更是对酒店运营的促进和提升。
那么,老旧酒店该如何进行翻新改造呢? 第一、确定旧改项目的市场定位 首先是区域地位;其次就是市场定位;最后是品牌定位。
第二、项目基础设施评估的重要性 评估应该从“机电设施、消防设备”,“硬装部分”,“软饰”来着手,很多基础设施是可以再次投入使用的。
第三、确定改造施工队伍 施工队伍的成本、施工速度、装修方式直接关系到酒店的收益,还会造成老客户的流失。
第四、估算装修周期和装修资金 大家好,我是“酒店管理郑叫兽”获取更多酒店知识请关注我。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诉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诉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1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关联性、合法性、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执行、变卖案例原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
负责人:杨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龚亚东,该行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俊群。
被告:胡林。
被告:吴志东。
被告:姚红。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黄陂支行)诉被告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湖大酒店)、李俊群、胡林、吴志东、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商行黄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龚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五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黄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木兰湖大酒店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40万元,截止2016年4月26日所欠利息630460.34元,本息合计2030460.34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李俊群、胡林对木兰湖大酒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抵押的房地产变卖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吴志东、姚红对木兰湖大酒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抵押的房地产变卖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6日,木兰湖大酒店与农商行黄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0万元,年利率为8.856﹪,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年,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2012年1月6日,被告吴志东、李俊群以各自的房产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愿以各自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012年3月26日,原告向木兰湖大酒店放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2日;2012年3月27日,原告向木兰湖大酒店放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2日。
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均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木兰湖大酒店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木兰湖大酒店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用于酒店经营。
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年,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最后一次还款日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5﹪计算,即签署本合同时年利率确定为8.856﹪,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的20日。
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为在原利率上加收30﹪。
2012年3月26日和27日,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木兰湖大酒店账户各汇款70万元,共计140万元。
借款到期日约定为2013年3月22日。
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吴志东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吴志东以其个人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旅游度假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武房权证黄05字第号),为被告木兰湖大酒店140万元借款提供71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抵押担保。
2012年1月9日在武汉市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编号为:武房他证黄字第号)。
2012年3月26日,被告吴志东、姚红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被告木兰湖大酒店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俊群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俊群以其个人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旅游度假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武房权证黄05字第号),为被告木兰湖大酒店140万元借款提供71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1月9日,在武汉市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编号为:武房他证黄字第号)。
2012年3月26日,被告李俊群、胡林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被告木兰湖大酒店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木兰湖大酒店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木兰湖大酒店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向原告还本付息,不守诚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还款利息在原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利息,即从2013年3月23日起,在年利率8.856﹪的基础上加收30﹪利息。
被告李俊群、吴志东自愿为被告木兰湖大酒店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李俊群、吴志东抵押担保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在履行义务后可向木兰湖大酒店行使追偿权。
被告李俊群、胡林系夫妻关系,但抵押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李俊群;被告吴志东以其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应由被告李俊群、吴志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李俊群、胡林与被告吴志东、姚红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还承诺为木兰湖大酒店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虽然《承诺书》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不明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6日、27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各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56﹪计算;从2013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12﹪计算); 二、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对被告李俊群提供的担保物,即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旅游度假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武房权证黄05字第号)在其71万元及利息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对被告吴志东提供的担保物,即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旅游度假区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武房权证黄05字第号)在其71万元及利息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俊群、胡林和被告吴志东、姚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5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勇前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畅

商丘木兰国际大酒店

商丘木兰国际大酒店位于商丘虞城县木兰大道中段(木兰文化广场西侧),是一家装修精致、设备先进、环境优雅、服务项目完善、管理科学的现代化高档的酒店。
酒店主体建筑九层,拥有160余间温馨舒适的特色客房、可同时容纳500位客人用餐,有浓郁文化特色的中餐大厅和包房。
酒店还拥有完善的洗浴及其它时尚康乐设施。
作为一家高品质的酒店,为客人提供高水准的服务以满足客人的需求。
酒店的宗旨是“创新经营,精细管理,超值服务”。
商丘木兰国际大酒店开业时间2009年10月08日,局部装修时间2010年08月01日,楼高9层,客房总数160间(套)。

商丘西湖春天

商丘西湖春天位于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木兰大酒店西100米,入住时间是2012年12月 楼盘位置: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木兰大酒店西100米 楼盘地图 主力户型:90-165平方米户型图 入住时间:2012年12月 产权年限:70年 装修情况:毛坯 交通状况:毗邻木兰大道,闽江路主干要道[更多] 预 售 证:办理中 物 业 费:待定 开 发 商:虞城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购房费用:首付0-10万以上 月供0-1000元以上 优惠信息:一次性优惠2% 按揭无 09月12日西湖春天价格:均价2700元/平米 价格详情:均价 2700元/平米 房价走势:19天内价格无变动

木兰文化广场

在虞城县木兰大道以北、长江路西侧,周商永运河以南,占地面积约150余亩,木兰文化中心广场始建于2003年。
与毗邻的木兰湖合称为木兰文化公园。
国际文化节 第五届木兰国际文化节于2009年10月26日在这里举办,文化广场以南北向历史文化步道和东西向历史文化名人为框架,内有花木兰铜像、“虞“字广场、木兰从军故事景墙、毛泽东主席所书写的四十一行篇幅《木兰诗》全文诗壁,木兰文化中心大楼,环境十分优美。
附近有木兰国际大酒店,木兰剧院等建筑。
特色 木兰文化广场是一个大型的综合性广场,为县城及周边乡镇居民文化娱乐场所。
广场内有虞城县历代名人壁雕、花木兰雕塑及其文化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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