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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家具预订购合同

酒店资讯 151

定制家具签订定制合同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注意那些细节?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 此外,买卖双方还要注意一个细节,即“订金”与“定金”。
“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若商家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7月份,湖北沙洋县一名消费者订购了家具后想退款,因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工商局执法人员命商家交预先交付的3000元订金全部退还该消费者。
4、安装方式及交货时间 定制家具订购合同里需要明确规定安装方式,由厂家上门免费安装还是根据路程及消费者居住楼层收一定费用。
具体的交货时间也要明确好,以免后期耽误装修期。

家具定作合同

家具定作合同是关于木器家具的一份合同。
____甲(简称甲方),向___木器加工厂(简称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木料:甲方供应,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应退还给甲方。
2.规格标准:按图纸式样规格制作。
┌──┬────┬──────┬──┬──┬──┬────┬─────┐│图号│家具名称│单位(个)│数量│单价│总价│油漆颜色│交货日期│├──┼────┼──────┼──┼──┼──┼────┼─────┤│││││││││├──┼────┼──────┼──┼──┼──┼────┼─────┤│││││││││├──┼────┼──────┼──┼──┼──┼────┼─────┤│││││││││└──┴────┴──────┴──┴──┴──┴────┴─────┘┌──┬────┬──────┬──┬──┬──┬────┬─────┐│图号│家具名称│单位(个)│数量│单价│总价│油漆颜色│交货日期│├──┼────┼──────┼──┼──┼──┼────┼─────┤│││││││││

上海酒店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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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诉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诉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26日在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自认、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简易程序、反诉、执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招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康,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根。
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2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江、董必文及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康、钱金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就开化国际大酒店项目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两份,其中《家具订购合同》项下合同总价共计4660000元、《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项下合同总价共计4570000元。
在上述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又根据被告实际需要增补了点歌台、铝合金吊顶、家具,价款分别为88200元、22000元、79150元。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按约将上述合同项下及增补家具按被告要求送达验收并安装完成。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4月25日结算确认《家具订购合同》及《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结算总价分别为4748200元(含增补点歌台金额)、4671150元(含增补铝合金吊顶、家具增补金额),其中《家具订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最终结算总价下浮2%后价格为4653236元。
被告就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及《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分别支付货款2150000元、3220290元。
被告就开化国际大酒店项目尚欠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款项共计3954096元(含质保金466219.3元,到期应付款项3487876.7元)。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10月2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所欠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3954096元家具货款,于2015年10月22日起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履行上述债务。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共计3487876.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并不确定,故原告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没有成立,被告并不认可该债权转让。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属实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但目前为止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原告提供的被告现场确认的活动家具的清单上并没有单价,根据被告确认,实际收到的活动家具与合同上约定的家具总价相差70多万。
原、被告签订的《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中固装家具是有工程量清单的,但是实际在工程施工中工程量已经变更,应该按照实际增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根据被告确认固装家具工程总价减少了20多万。
其次,两份合同里约定的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宁波欧文家具也开具了部分增值税发票,但是还没有支付的部分也应该先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才能支付。
再次,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实际施工后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制作并交付家具,两份合同中的家具木皮没有使用天然木皮,木皮厚度并没有60s。
还有许多质量问题比如木皮起皱等,原告应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家具予以降价。
且按照合同中约定,固装家具与活动家具的交付都有期限,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延期交付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诉请事实不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关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约定的家具价格、总量及增补家具及工程量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家具订购合同》、《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各一份、开化国际大酒店4层增加活动家具报价清单、工程联系确认单、增加家具报价清单。
(二)关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交付活动家具、固装活动家具工程结算并交付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开化国际大酒店1-5楼活动家具验收清单、开化国际大酒店17-23层家具验收清单各一份、家具验收交付单两份、酒店家具工程结算书01、02号两份、增值税发票五十五份、协议书三份。
(三)关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送达凭证各一份。
(四)关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交付的家具存在质量及延期交付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是:函、活动家具的问题说明、欧文家具问题检查结果、证明各一份,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联络单一份。
针对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证据,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提供的《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缺少合同附件即家具清单,且按照合同约定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逾期完工,应该承担违约金。
关于证据(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认为家具验收清单只能证明被告收到家具的数量并不能证明家具的质量。
酒店家具工程结算书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该出具详细的工程结算书,而不是如此简单的结算单,结算单上的签名被告并不清楚。
被告对协议书中以房抵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以房抵款并不能免开增值税发票,这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关于证据(三),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债权转让不能成立,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并未结算,仍然是不确定的,所以债权无法转让。
关于证据(四),被告对函、活动家具的问题说明、欧文家具问题检查结果、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解决被告所定做家具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家具应该减少价款。
对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联络单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所交付的活动家具及固装家具的数量及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家具订购合同》有规格及数量出入明细表、《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有规格及数量出入明细表、17-23楼家具清单各一份。
(二)关于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所交付的活动家具及固装家具的质量问题,提交的证据为:宁波欧文活动家具问题汇总。
针对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证据,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一),两份《有规格及数量出入明细表》都是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自行制作,原告不予认可。
对17-23楼家具清单原告无异议。
关于证据(二),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问题汇总原告虽已签收,但当时签收的时候并没有核实,之后原告也进行了回复,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家具原告也进行了修补,被告也进行了确认。
依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家具订购合同》及《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中家具是否为天然木皮以及木皮厚度进行鉴定。
2016年11月15日,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论为:1、鉴定对象的木皮属天然木皮符合合同约定;2、鉴定对象的木皮厚度不足0.6mm,不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其认为鉴定报告书中负责鉴定的三名鉴定人员只有一人有木制品鉴定的资质,其他二人并没有,且在制作家具的木皮都是按约定厚度进货的,制作后木皮厚度不一致存在误差也是允许的,对鉴定报告原告不予认可,并提供鉴定人员资质情况一份、欧文家具公司进料入库检验单、送货单一组予以证明。
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质证称,对原告提供的上述反驳证据不予认可,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家具订购合同》、《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开化国际大酒店4层增加活动家具报价清单、工程联系确认单、增加家具报价清单、开化国际大酒店1-5楼活动家具验收清单、开化国际大酒店17-23层家具验收清单各一份、家具验收交付单两份、增值税发票五十五份、协议书三份、17-23楼家具清单等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确定如下事实:2013年12月5日,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定做开化国际大酒店项目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合同包干总货款为4570000元。
2014年9月13日,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4660000元(含附件报价中玻璃转盘价格46220元,ktv包厢黑白根台面价格45580元)。
该合同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含附件清单)的所有单价均为固定单价,无论市场价格涨跌与否,清单中价格均不再进行增、减调整。
最终结算总价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同意下浮2%。
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家具板材木皮采用60s厚度的天然木皮;质保金为余款5%;未经甲方(即被告)允许变更产品标准或乙方(即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总货款的百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后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又根据被告实际需要增补了点歌柜、铝合金吊顶、家具价格分别为88200元、22000元、79150元。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两份合同中的活动、固装家具及增补家具的制作,并经过被告验收。
2015年4月25日,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酒店家具工程结算书》两份,对《家具订购合同》及《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及增补工程中的家具总价进行结算,其中《家具订购合同》家具工程结算总价为4748200元(含增补点歌台金额)、《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家具工程结算总价为4671150元(含增补铝合金吊顶、家具增补金额)。
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签收上述两份结算书。
被告已经支付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家具款5370290元。
2015年10月22日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所欠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3954096元家具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5年10月23日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告。
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并生效。
(二)本案债权金额如何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送达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送达被告,该转让协议已经发生效力,被告认为债权不确定,可就债权数额向原告提出抗辩。
故对被告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有关《家具订购合同》、《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以及增补部分的家具价款问题,本院认为,上述合同中约定家具均经过被告验收,被告在原、被告认可的开化大酒店一楼活动家具验收清单中注明家具齐全,且其在结算前未对家具价格及规格提出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的《家具订购合同有规格及数量出入明细表》中其自身核算的金额为4774832元,但原告仅要求被告依照《家具订购合同》家具工程总价4748200元(含增补点歌台金额)支付价款,被告自认的金额明显超出原告主张的金额,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活动、固装家具的价款问题,本院认为,该部分合同对价款均约定为依照包干总价确定,对增补部分价格亦做出明确约定。
被告对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及增补家具、铝合金吊顶进行了验收后,并未提出异议。
综上,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形成《酒店家具工程结算书》,且被告已经签收,被告并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本院对《酒店家具工程结算书》予以确认,认定其可作为债权金额结算的依据。
被告提供的两份《有规格及数量出入明细表》系被告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要件,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家具订购合同中均约定如甲方对乙方各阶段的产品质量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给乙方整改,乙方应及时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合同继续履行,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扣罚合同总价5%作为赔偿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损失,故对被告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中家具所用木皮是否天然木皮及厚度的鉴定报告书是由在法院主持下选择并经原、被告认可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该鉴定机构也是符合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中也考虑了实际误差问题,故对鉴定报告书本院予以认可。
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家具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被告主张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减少价款的,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总货款的百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被告可扣除货款3%作为违约金。
至于被告增补家具部分,原、被告并未对家具木皮有相关规定,故对增补家具应该按原、被告结算的费用计算。
被告提出的逾期交付的问题,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因被告对宁波市欧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应该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并未提起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查明的相关事实,综合原告诉请,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取得的债权:1、《家具订购合同》家具款4201456元(按合同总价4660000元下浮2%后扣除5%质保金、3%违约金计算);2、增补点歌台82114.2元(按合同价88200元下浮2%后扣除5%质保金计算);3、《17-23楼固装活动家具订购合同》家具款4204400元(按合同总价4570000元扣除5%质保金、3%违约金计算);4、铝合金吊顶20900元(按合同价22000元扣除5%质保金计算);5、增补家具75192.5元(按合同价79150元扣除5%质保金计算)。
上述五项合计8584062.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370290元,还应支付3213772.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213772.7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03元,由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鉴定费35000元,由原告宁波肯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已交纳),被告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伟国 代理审判员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汪丁良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需要机电产品安排供应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需要机电产品安排供应办法(试行)》在1988.10.20由物资部颁布。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为促进成套工作的发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增加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名单由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与国家计委、有关投资公司商定后联合印发。
第三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机电产品,由物资部进行平衡分配;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联合安排,组织订货;其他机电产品由成套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要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单位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申报。
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将各成套单位申报的设备需要,按项目设计的设备清单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审查,并分产品进行汇总后,送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具体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平衡,不能满足需要的短线产品,由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成套设备的供应,采取产需衔接订货、公开招标投标、成套设备预安排等方式组织落实。
1、成套设备的订货,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到三次,即计划年度前安排订货一到两次,当年安排订货一次。
订货的组织和订货方法按《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确实必要时,可按重大项目或产品召开专项订货会。
2、对已确定安排的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成套设备,凡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设备招标投标(招标办法另订)。
中标的设备,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订购产品的,组织招标单位将合同副本抄送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以便纳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计划或合同订购任务。
3、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实行成套预安排,预安排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协同使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安排,分年交货。
已经签订的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以便按合同要求,逐年纳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计划或合同订购任务。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的需要按照“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精神安排,专门组织订货。
电力项目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合同订购产品,要优先安排好。
需要的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的产品,根据用户需求,物资部机电设备司、 设备成套司尽力协助组织衔接。
第八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订合同的修改及其他合同纠纷,由成套单位直接与生产单位协商,按经济合同法,各自负责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于合同拖期及产品质量问题,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实施。

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在1988.10.20由物资部颁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规定,为了做好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国家重点需要,搞活流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是国家重点需要的部分重要的机电产品。
这部分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向生产企业下达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国家安排,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
第三条 按照《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共有93种,具体品种目录由物资部制订。
随着物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供需形势的变化,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目录今后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用于解决下列国家重点需要:1、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2、国防军工; 3、援外; 4、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配套; 5.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
国家合同订购的农机产品,除解决上述需要外,还要解决部分老少边穷地区、重点农牧业工程项目和国家商品粮基地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重点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由下列单位向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总归口)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基建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承包单位或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单位提出(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归口);国防军工由军事装备、军工生产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物资部国防军工司归口);援外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单机配套由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按主机配套核算后提出;老少边穷地区需要的主要农机产品由有关省、自治区向物资部提出。
第六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原则上安排在产品质量好、守信誉、技术先进的国家重点企业。
合同订购企业的名单每年由物资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和用户的意愿,按照择优和相对集中原则确定。
第七条 国家对生产企业合同订购的数量,通用性产品一般不超过全年生产计划的50%,个别企业最高不超过70%。
生产企业要积极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第八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平衡和下达。
1、物资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国家重点需要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并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匡算国家合同订购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由生产管理部门报物资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定。
2、物资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国家重点需要情况,提出各种合同订购产品的安排数量,生产管理部门纳入年度生产计划,并列出“其中:国家合同订购任务”,逐级下达到生产企业。
3、部分产品安排有困难的,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增加生产;仍满足不了需要的短线产品,按需要的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九条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产需衔接和落实。
1、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产需衔接订货。
2、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进行专项预安排。
3、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所需的合同订购机电产品,按照“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精神,予以专项安排,组织订货。
4、物资部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的合同订购产品,物资部审查需要,确定安排数量,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技术条件审定,共同组织订货落实。
5、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的订货,原则上都要订到具体建设单位和用户;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的产品,由物资部委托有关单位代理签订合同。
6、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产品,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中标的产品纳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7、国家合同订购产品的订购合同,除省、自治区、市按核定的用于地方自配的配套产品外,其余合同均须加盖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的“合同订购专用章”。
第十条 核定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范围和方法。
1、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分地区、分企业的核定,以生产企业承接盖有“合同订购专用章”的订货合同为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用于自配部分的产品,以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数量为核算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2、按订货合同核算的主要原材料范围是:钢材、铜、铝、铅、铜材、铝材共六种。
3、生产管理部门首先按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种合同订购产品安排数量,核算所需主要原材料,做为国家预拨原材料的依据;生产企业按“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先预拨主要原材料。
4、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订货基本结束后,物资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承接的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对各种合同订购产品的安排数量进行调整,生产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安排数量分地区、分企业核定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指标,经物资部审核后,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并逐级下达到生产企业;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单机配套的范围和管理 1、单机配套的范围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主机设备配套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和指令性计划分配目录中的配套产品。
2、物资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设备配套需要的合同订购产品,按配套定额核算配套用量,纳入生产计划。
3、主机设备配套需要量较大的轴承、电动机、铅酸蓄电池、内燃机四种产品,物资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核算配套用量,部门内部配套部分,由各部门在原有协作关系的基础上,组织各地方自配或定点协作供应。
4、主机设备配套需要的汽车底盘和电线电缆,经物资部和生产管理部门按配套定额核算配套用量,纳入指令性计划平衡分配。
第十二条 加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按合同所核拨的主要原材料,必须用于完成国家下达的合同订购任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克扣和挪用。
2、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成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除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国家在下一次核拨材料时,要把这批合同所核拨的材料指标作相应扣除。
3、国家核拨的主要原材料指标在落实订货时,如订货品种和交货等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应积极进行串换调剂和市场购买,由此影响生产成本时,产品价格可相应调整,但不能中止执行合同。
4、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向下达订购任务的管理部门反映合同执行情况和问题。
有关管理部门要有重点地检查企业合同完成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管理的专业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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