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酒店家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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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鑫雅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企业在上海市宝山区月罗公路1558号。
上海恒鑫雅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主营产品包括:客房成套家具、实木餐桌、电动餐桌、玻璃转盘、实木餐椅、软包餐椅、西餐台、西餐卡座、吧椅、咖啡桌、茶几、备餐柜、折叠宴会桌、宴会椅、舞池板等相关酒店用品。
风格包含新古典家具、时尚概念家具、欧式风格家具、中式风格家具等。
主要致力于酒店客房家具、餐厅家具、宴会家具、酒吧家具等系列产品,经过多年勤奋创业和不断发展,现已成为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档家具专业工贸企业。
上海桢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桌椅批发、家具租赁、桌椅租赁、沙发租赁、户外家具租赁及酒店设备销售等的大型工厂, 上海桢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最专业的桌椅批发、桌椅租赁、沙发租赁、酒店设备企业。
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陈广路768号
酒店家具供应商国内很多,大小厂家不计其数,定制酒店家具一定找有实力的商家,公司一定有做过的案例,每做一个酒店必须要按甲方业主要求打样,有必要去工厂实地考察一下。
酒店家具定制厂家有很多,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主要集中在苏州和广东,广东做家具的款式更新快,具体定制的话还是要去实地考察,定制家具因为家具的各种属性参数是可定制的,也就是说可以控制家具成本,觉得成本太高时可以适量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板材厂家和定制厂家如果谁同一家的话还能节省一些成本。
第二、酒店家具厂家有很多,上网看看。
选择酒店家具厂家的方法:考察过往案例-做材质油漆小样品-实地考察工厂实力-做样板间或者做部分样品。
根据这些来判定酒店家具厂家的工艺和实力。
星级酒店家具供应商国内很多,大小厂家不计其数,定制酒店家具一定找有实力的商家,公司一定有做过的案例,每做一个酒店必须要按甲方业主要求打样,有必要去工厂实地考察一下。
星级酒店家具定制厂家有很多,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主要集中在苏州和广东,广东做家具的款式更新快,具体定制的话还是要去实地考察,定制家具因为家具的各种属性参数是可定制的,也就是说可以控制家具成本,觉得成本太高时可以适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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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星级酒店家具厂家有很多,上网看看。
选择酒店家具厂家的方法:考察过往案例-做材质油漆小样品-实地考察工厂实力-做样板间或者做部分样品。
根据这些来判定酒店家具厂家的工艺和实力。
苏州酒店家具供应商国内很多,大小厂家不计其数,定制酒店家具一定找有实力的厂家,公司一定有做过的案例,每做一个酒店必须要按甲方业主要求打样,有必要去工厂实地考察一下。
酒店家具定制厂家有很多,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主要集中在苏州和广东,广东做家具的款式更新快,具体定制的话还是要去实地考察,定制家具因为家具的各种属性参数是可定制的,也就是说可以控制家具成本,觉得成本太高时可以适量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板材厂家和定制厂家如果谁同一家的话还能节省一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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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诉李占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5日在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据、共同诉讼、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
投资人:张海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君。
被告:李占国。
被告:李宝山。
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与被告李占国、李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的投资人张海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君,被告李宝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油款174467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汽油、柴油、润滑油、煤油零售业务,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李占国、李宝山从原告处陆续购买柴油,截止2015年2月10日,二被告共拖欠原告油款174467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油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油款未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李占国辩称:对欠原告柴油款认可,数额174467元也对,但其中的5万多元跟被告李宝山没有关系,另外11万多是二被告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干小选矿欠的柴油款,二被告找那两个合伙人协商后再跟原告调解。
被告李宝山辩称:原告持有的欠油款的欠条属实,但是其中所欠116731元柴油款是二被告等四个人的事,是李宝山、李占国、计海剑(音译,遵化市人)、计亚建(音译,遵化市人)四人合伙在范家峪开办小选厂时欠原告的柴油款,这116731元被告只负责承担自己股份相应的部分;另外57736元欠款没有被告的事,是被告李占国另外在禅林院开办选厂所欠,被告当时是李占国雇佣人员,只是经手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海春,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润滑油、煤油零售。
被告李占国、李宝山在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西沟村范家峪合伙开办铁选厂,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为该铁选厂供应柴油,截止2015年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二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116731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海春,油款116731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欠款人:李宝山李占国地址:范家峪村西沟村电话:1367150892015年2月10日。
被告李占国另在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西沟村禅林院开办铁选厂,原告亦为该铁选厂供应柴油,被告李占国聘用被告李宝山在该铁选厂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经被告李宝山手为原告出具柴油款欠条,截止2015年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李占国共欠原告柴油款57736元,李占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海春,油款57736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叁拾陆,欠款人:李占国地址:西沟村电话:15089经手人李宝山2015年2月10日。
上述所欠柴油款,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主张二被告给付拖欠的柴油款116731元,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二被告对拖欠原告柴油款116731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抗辩主张所欠上述柴油款是二被告与其他二人合伙在范家峪开办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铁选厂时所欠,但就四人合伙二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二被告认可存在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原告起诉二被告并无不妥,二被告应对上述柴油款116731元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主张二被告给付拖欠的柴油款57736元,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占国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李宝山称其仅为经手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查,李宝山在该欠条尾部所签为经手人,该欠条与上述116731元的欠条为同日出具,金额为116731元的欠条明确欠款人为李占国、李宝山,而该57736元欠条明确欠款人为李占国,在本院庭前组织调解时被告李占国亦明确表示该57736元与李宝山无关,且经庭审调查,原告亦称上述116731元的柴油的送货地址为范家峪,此57736元柴油的送货地址为禅林院,因此对该笔57736元柴油欠款不应认定为被告李宝山与被告李占国的合伙债务,被告李宝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九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占国、李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柴油款116731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由被告李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柴油款57736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遵化市西下营顺达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元,减半收取1894.5元,由被告李占国、李宝山连带担负1317元,由被告李占国另行担负5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静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