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什么材质好些
190酒店家具什么材质好些 ? 在选择酒店家具时,材质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的材质会影响到家具的质量、耐用性、外观和成本。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常见的酒店家具材质及其优缺点。 1. 木质家具 木质家具是一种传统的酒店家具,其材质包括橡木、胡桃木、松木等。 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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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是从事公家具、酒店家具、床垫生产的企业。
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公司以办公家具、酒店家具、床垫为主要产品,企业厂房面积达12000M2,职工200余人,提供就业岗位300多个。
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并已出口日本、韩国、欧盟等地,2009年出口贸易额达500万。
企业先后荣获“省著名商标”、“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萍乡市十佳最具影响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先进单位”、“诚信维权先进单位”等十几项荣誉。
博昌公司专注于专业化发展,注重产品特色,将健康、环保作为产品的立足之本贯穿于家具设计、选材、生产、销售过程的各个环节。
萍乡市联升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01月1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何悦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厨具、办公用品、酒店用品、环保用品、教学仪器、实验室成套设备、五金设备、电脑、空调、监控电子产品、机电产品、体育器材、水暖器材、消防器材、建筑智能产品、安防系统产品、专业灯光音响设备、床上用品、劳保用品、鞋帽、服饰批发及零售;家具安装;货物搬运及装卸服务;路灯及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城市亮化、节能改造、环卫用品、环卫设备、不锈钢制品、校具、密集架、健身器材、塑胶跑道、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体育设备、多功能厅设备、智慧校园、广告设计、制作及安装;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苗木销售;国内贸易等。
彭帆,毕业于广州大学酒店管理系,广州浪波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执行总经理、广州市黄埔区诗歌图家具厂(原广州美的雅家具厂)股东、广州浪波湾美容美发国际连锁机构创始人。
博鳌湘君论坛秘书长、社会活动家、慈善家。
个人简介 彭帆出生在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里,自幼就懂得想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就必须努力拼搏、敢为人先地去创造属于自己的一番事业。
九十年代初,彭帆来到广州、深圳打工,经过多年的艰苦打拼、和经验积累,1998年,他和几个亲戚创建了深圳市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装修设计和水电工程安装等业务,多年来,凭借精湛的技术和诚信的经营,公司越做越大。
后来彭帆又创办了广州浪波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浪波湾国际美发连锁机构等企业。
人物经历 彭帆,1971年生于湖南常德桃源,1989年陬郊中学毕业后赴广州大学酒店管理系学习、现在就读西南大学。
1997年至2001年在广州大学酒店管理系学习酒店、物业管理; 2002年至2004年广州宾馆任楼面部长、后在生记酒家任楼面主任; 2005年至2010年创建广州美迪雅家具厂(现改名:广州市黄埔区诗歌图家具厂);期间在北京大学EMBA学习; 2011年至2013年创建广州浪波湾国际美发连锁机构、并成为海南省湖南商会会员;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成为海南省海洋环保协会志愿者并多次参与组织海南文明大行动公益活动; 2013年6月24日为雅安地震灾区募捐并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带头捐款、组织在海南明珠广场募捐,海口电视台及湖南商会网站及湖南商会杂志会刊均有报道; 2015年海南湖南常德商会筹备委员会负责人之一;博鳌湘君论坛秘书长。
现为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执行总经理;广州波波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萍乡为什么亲近湖南?关注者 5被浏览 2,977 登录后你可以不限量看优质回答私信答主深度交流精彩内容一键收藏登录 啊,萍乡居然不是湖南省的呀。
萍乡好像离长沙要近一些(较之萍乡离南昌),萍乡又挨着湖南省最富裕的湘江流域,何必舍近求远。
清康熙年间,因为三藩之乱,湖南作为主战场,死了很多平民,有很多无主的地。
清政府组织大批的江西人迁到了湖南。
比方说我母亲的祖辈就是清朝时从江西迁到湖南衡阳的。
无障碍登录/注册地理发展湖南规划江西为什么萍乡市不能划归湖南省?萍乡离长株潭很近,为什么不能划归到湖南省,这样比在江西发展会更好吧 前段时间,发布了几篇与萍乡历史文化旅游等等有关的文稿。
然后就看见有十几个朋友在文章后面留言搞笑,戏问是不是湖南萍乡。
回复的朋友就更加有趣了,江西萍乡,湖南萍乡,广东萍乡等等之类的都来了。
甚至国家级的新闻单位也傻傻搞不清。
中央电视台一套播出的井冈山的字幕上就出现过湖南 安源;甚至,新闻联播和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等媒体中最近几年也曾多次在新闻中失误出现过“湖南萍乡市”之类的表述。
萍乡到底属于哪里? 好吧,不开玩笑,萍乡现在属于江西。
但是,历史上还真有过那么一段时间,萍乡是属于湖南管辖的。
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统一中国,全国设置36郡,其中长沙郡管辖今长沙往东地区,萍乡大部分地域隶属于长沙郡,莲花隶属于九江郡。
此后汉代的时候设立侯国,萍乡境有大部分地区隶属于长沙郡的安成侯国(到公元前74年,安成侯国被撤销,萍乡大部分地区隶属于长沙郡的醴陵侯国);萍乡其他一些地区当时则隶属于豫章郡的宜春侯国(后改为建成侯国) 三国时期吴宝鼎二年(267),萍乡地区属于当时的吴国辖区,吴帝孙皓从豫章郡、庐陵郡、长沙郡三个地方各分割部分土地设立安成郡,管理“平都、宜春、新谕、永新、安复、萍乡、广兴”等7个县。
此时萍乡地区的芦溪县、上栗县的大部份区域以及安源区、湘东区被从长沙郡分割出来设立萍乡县,莲花县境则在历史的变迁中先后隶属于广兴、安复、泰和、安福、永新县等地。
清乾隆八年(1743),朝廷设置莲花厅,1913年改莲花厅为县,属于庐陵管辖。
晋代,晋武帝泰始、咸宁年间(265-280),萍乡隶属于宜阳郡(避郑太后讳,宜春改为宜阳);晋太康年间(280-289),安成郡隶属江州,萍乡县作为安成郡的一部分,也属于江州。
而今天的桐木镇、金山镇、上栗镇北部等地在当时则属于扬州豫章郡康乐县。
此后,南北朝的宋、齐、梁、陈,萍乡均属江州安成郡。
南朝顺帝时(477-479)以县大小定封爵之差,萍乡县属于“侯相”级别的县——“安成太守领县七,其六曰萍乡侯相”。
齐高帝元年(479),降萍乡县侯为伯。
隋代的开皇十一年(591),朝廷因为当地叛乱,废除安成郡,设置袁州,萍乡归袁州管辖。
焬帝大业年间(605-618),袁州改名为宜春郡,萍乡县也随之隶属于宜春郡。
唐代的武德二年(619),萍乡设县352年后,县治从芦溪古岗迁至现在萍乡城区凤凰街所在地。
明代简迪在《重修萍乡学宫记》中这样描述萍乡县城:“山水明秀,拱揖环抱。
”清乾隆年间《萍乡县志》则描述萍乡县城为:“环境皆山,中围一县,如腹之脐,水光绕于城关,澄如玉鉴,成一形胜也。
”县治的迁移一方面可能是加强湘江水系的萍水、草水、栗水的行政管理,更重要的是此地处在船行萍水通湘江的始发段上,具有经济和军事上的双重意义。
五代十国时期 ,萍乡先为吴国(907-937)属地,后为南唐(937-961)属地。
宋代 ,萍乡隶属于江南西道袁州。
元代至元十三年(1276),朝廷改郡为“道、州”,萍乡县归属于江南西道袁州安抚司。
仅仅过了不到一年,到了至元十四年(1277),袁州安抚司就改为隶属湖南行省,名称也改为了袁州总管府,萍乡地区归属于湖南行省袁州总管府。
又过了五年,至元十九年(1282),袁州总管府改为袁州路,重新归属江西省,萍乡也随之隶属于江西省袁州路【此后萍乡一直归属江西】。
13年后,到了元贞元年(1295),萍乡县升格为萍乡州,隶属于袁州路管辖。
明代的洪武二年(1369),全国废行省,萍乡复州为县,隶属江西布政使司袁州府。
清代的顺治二年(1645)到清末(1911),萍乡属江西省袁州府。
中华民国元年(1912),袁州府被废除,萍乡直属于江西省。
但此时湘东、上栗极少数区域在正规的行政区划中隶属于湖南。
而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设立组织时并未按照国民党当局的行政区划,在大多数时候将萍乡大部分地区列入中共湖南省委的范畴,萍乡安源和莲花等地先后多次成为中共湖南省委或有关领导机关所在地。
民国三年,全省划为豫章、浔阳、庐陵、赣南四道,萍乡归属于庐陵道。
民国十五年,政府又撤销“四道”,萍乡直隶于省。
民国二十一年,全省划为十三个行政区,萍乡被划属第八行政区。
民国二十四年,全省划为八个行政区,萍乡被划属第二行政区。
1949年7月23日萍乡解放。
新中国成立后重新划分行政区划,萍乡于1950年9月被明确隶属于袁州专区。
1952年9月,南昌、袁州两专区合并为南昌专区,萍乡随之隶属南昌专区。
1959年1月,南昌专区改名为宜春专区,萍乡隶属宜春专区。
1960年3月19日,省委、省人委决定建立萍乡市,属省管辖,仍保留萍乡县建制,市、县合署办公。
同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萍乡撤县设市,由宜春专区代管。
197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萍乡改为省辖市,一直至今。
2020-08-25 08:18 赞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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