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酒店家具地此
115赣州市南康区万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家具大世界赣州市南康区万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江西尚力百居美酒店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美丽华家具有限公司云南康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万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豪华酒店电动餐桌,中式电动餐桌,电磁炉火锅餐桌,酒...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提供用户大堂用品系列、客房用品系列、清洁用品系列以及厨房用品系列4大系列的多种产品。
为酒店供应成套餐饮及客房设备用品、布草及易耗品、陶瓷餐具、制冷设备、厨房用具、刀叉、酒店家私及宴会餐台椅、玻璃器皿、大堂用品、酒店制服、酒店窗帘及地毯、客房灯饰、户外休闲家私等。
稳健发展过程中,我们一直凭借其“酒店业筹备必到的采购场所”这一发展方向,以深入人心的“全程服务”,完善的售后服务及维修体系,免除了客户的后顾之忧,赢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用户的一致信赖。
在不断的努力和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公司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赢得了社会团体及众多客户的认可,成为多家酒店用品定点采购及招标场所,并逐步成为长期战略联盟。
临沂焕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1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赵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酒店用品,清洁用品,厨房用品,日用品,桑拿用品,床上用品等。
河东褚庄有两家家具厂在河东人民大街就是正直驾校西边有个伯利恒河东工业园有大立华家具河东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路口往东去路南有联邦家私
日照公交25路属于日照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从港生活一区开往汽车总站,首末班时间为6:00-20:00。
上行站点 1.港生活一区 2.港口医院 3.市工商银行 4.市工商银行西 5.山水大酒店 6.火车站南 7.市财政局 8.中保财险 9.北李家村 10.天成酒店 11.兴业春天花园 12.宋家湖 13.迎宾路临沂路 14.中央绿城南 15.兖州路南口 16.张郭村 17.翠园小区 18.申家村 19.新星家具厂 20.九点阳光 21.成都路北口 22.小岭南 23.小岭西 24.锦华锦城 25.汽车总站下行站点 1.汽车总站 2.华益大厦 3.百货大楼南 4.福海路 5.德福龙生活北区 6.市艺术剧院 7.东关南路兴海路 8.东港刑警 9.申家村 10.翠园小区 11.张郭村 12.兖州路南口 13.中央绿城 14.临沂路迎宾路 15.宋家湖 16.兴业春天花园 17.天成大酒店 18.北李家村 19.中保财险 20.市财政局 21.火车站南 22.市农发行 23.港生活一区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复合(混)肥设备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科威机械”,坐落于物流之都临沂。
前身是60年代初期创建的铁木匠社,1994年改制为山东省平邑沂阳有限责任公司,下辖平邑县化工水箱厂、平邑县水泥矿山机械厂、沂阳家具厂、全新工贸有限公司,1998年从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2004年更名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2009年扩大生产规模冠省名为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复合肥成套设备制造企业。
现生产复合(混)肥设备60多个系列近300个规格产品,产品有造粒机、烘干机、冷却机、包膜机、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各种破碎机、刮板机、螺旋输送机、圆盘刮料机、回转筛、振动筛、振网筛等。
能满足复合肥行业各种生产工艺及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多种工艺的设计、完整生产线的设备配套,并可针对该行业的新建和技改工程提供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科诺威”牌产品广泛用于化工、建材、冶金、矿山、发电、食品等行业。
亳州实木酒店 家具订制,为您提供环保健康的住宿体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店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如何在众多酒店中脱颖而出,成为各大酒店经营者的共同关注点。 而作为酒店重要的元素之一,家具的选材与订制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介绍的是一种...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