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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酒店家具厂费用

酒店资讯 188

请问各位高手:开一个小一点的家具加工厂需要投资多少?场地大概500平方米,都需要什么设备,大概多少钱。

加工什么样的家具?不同类型的家具,投资当然很不一样。
做到什么样的档次?是作坊,还是一开始就要弄成正规的企业?这又是一个大问题。
500平,如果要正经搞厂,勉强可以弄一个入门级的。
入门级50万一年少不了。
作坊有10万块可以下手了,前提是你自己可以动手,技术和加工你要负责一块。
业务方面,一开始做,无论想做成什么样,都得自己出马。
设备也是林林总总,一两句难说清楚。
以板式家具为例,推台锯、排钻机、锣机、封边机,这几样是跑不了的,这样还只能做三胺板,要做油漆,亮光家具什么的,还要个油房,这就贵了。
创业多艰难,希望能帮到你。

开一家实木家具厂需要投资多少钱?买哪些设备?

开一家实木家具厂需要投资多少钱?买哪些设备? 一、厂房:如果产线小定制家具厂房各方面要求都不高。
只需要能放下机器、板材以及成品即可,当然空间大一点更好便于规划。
防潮和消防安全非常重要。
一般小型定制家具工厂只有三五个人到二三十人,稍大一点的则是几百人。
二、机器:板式家具生产主要有四台机器:数控开料机、数控侧孔机、自动封边机以及真空覆膜机。
一般说来小厂有前面三台机器也能投产了。
说一下机器方面的投入,国产的机器比进口机器价格低很多。
但预期产量高的一般会上国产大牌或者进口机器。
下面列的数据只是根据当前经验,具体还得看市场变化。
数控开料机国产价格可以从8万~15万买到(有的工厂会采购二手)。
数控侧孔机则在5万左右。
全自动封边机也在6、7万左右。
这样算下来小产线的机器成本大概会在20万左右。
如果是自动上下料开料机+五面钻+封边机等自动化程度更高的产线成本会到50万以上。

仙游县顺艺古典家具厂

顺艺古典家具厂是福建仙游顺福家具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位于中国古典工艺家具之都——仙游。
顺艺古典家具厂主营范围红木家具的生产、批发。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酒店家具厂哪家好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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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明溪县安家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明溪县安家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19日在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诉讼时效、其他、迟延履行金、执行、缺席判决、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反证、证据分类、证据、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则、诉讼关键词、违约金、合同、民事责任规定、代理、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强,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溪县安家家具厂。
投资人:杨国锋,该厂负责人。
被告:杨国锋。
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环保材料公司)与被告明溪县安家家具厂(以下简称安家家具厂)、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家家具厂、杨国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家家具厂支付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杨国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家家具厂、杨国锋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8日前,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多次向安家家具厂供应NC二度底漆、黑色精、黄色精等货物,至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安家家具厂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为27,921元,为此,安家家具厂在正邦环保材料公司9月份应收款对账单上对上述货款金额进行了盖章确认。
后安家家具厂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又多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进货,货款总额为45,671元。
经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多次催款,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8月22日支付了货款5000元,至此,安家家具厂总计结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该欠款经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多次催讨,安家家具厂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安家家具厂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所拖欠的货款68,592元。
安家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杨国锋为投资人,故杨国锋应对安家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安家家具厂、杨国锋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家家具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安家家具厂、杨国锋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杨国锋系安家家具厂投资人的事实;2、正邦环保材料公司送货单原件二份,证明安家家具厂于2014年8月至11月间多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进货,总计货款为73,592元的事实;3、应收款对账单原件二份,证明截止2014年11月25日,安家家具厂尚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73,592元的事实;4、收款收据原件一份,证明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8月份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支付了货款5000元的事实;5、逾期货款付款进度计划,证明截止2015年9月份,双方确认安家家具厂共结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以及对所欠货款约定了具体付款计划的事实。
本院依职权调取明溪县安家家具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证实明溪县安家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国锋,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本院分析认为,安家家具厂、杨国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正邦环保材料公司提供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安家家具厂两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购买NC透明二度底漆、黑色精、黄色精、因化剂、稀释剂等货物,至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安家家具厂结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27,921元。
后安家家具厂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又两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进货,货款总价为45,671元。
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8月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支付了货款5000元。
对其余货款正邦环保材料公司与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10月25日达成逾期货款付款进度计划,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9月,安家家具厂共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上述欠款安家家具厂应于2015年11月30日付款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付款15,000元、2016年1月30日付款20,000元,2016年3月30日付款10,0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30日付清。
另查明,安家家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杨国锋为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
付款期限届满后,安家家具厂未按约定给付货款,正邦环保材料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安家家具厂与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有送货单、应收款对账单、收款收据、逾期货款付款进度计划等证据证实,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安家家具厂拖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偿还。
安家家具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因逾期付款给正邦环保材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正邦环保材料公司与安家家具厂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方法,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要求安家家具厂赔偿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安家家具厂系杨国锋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javascript:SLC(23175,0)?)》第二条的规定,杨国锋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要求杨国锋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安家家具厂、杨国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明溪县安家家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8,592元,并赔偿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杨国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0元,由明溪县安家家具厂、杨国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碧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第二条本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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