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档的酒店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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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冠朝(酒店)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我们是一家集家具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化、综合性企业。
;宾馆客房家具;以及咖啡厅、酒吧、浴场、娱乐城、别墅配套工程家具。
公司品牌为“冠朝家具”。
我们拥有两万平米标准厂房,十余年家具设计制造经验、两百多名优秀员工。
公司拥有标准现代化制造基地和先进的生产设备、独特的产品优势和领先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发展成为家具行业最具规模及竞争力的制造企业之一。
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开拓进展,冠朝家具企业将为广大客户提供更高品质的产品和更优质完善的服务。
我们的服务宗旨是:“质量是我们永恒的追求;服务是我们真挚的承诺;价格是我们竞争的优势” 、酒店客房家具、酒店餐桌椅、备餐柜、沙发等配套酒店家具系列 别墅、样板房等定制家具 助浴床,电动自动休闲躺椅、搓背、休闲躺椅、一人一电等浴场、浴室家具
香港皇居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中高档办公、酒店、家居家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集团公司。
公司拥有完善的设计体系、生产基地和销售通路,并在广东东莞建立了先进的大规模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拥有10000多平方米的产品展示中心及10万余平方米的现代化工业厂房。
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及东南亚等地区,品质深受客户信赖。
年产值超过5亿人民币。
随着国内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内地市场对实木家具的需求扩大,皇居家私在2008年正式进军内地市场,成立了皇居家私(湖北)有限公司,是香港皇居家私在内地的第一家分公司,并在通山地区建立了占地150亩的生产基地,引进香港皇居的创新设计团队及先进工艺生产技术,成为一家专业从事家具配套服务的制造商和供应商。
藤家具厂是国内规模较大的藤艺家具 生产厂家,专业生产室内真藤家具,主要以酒店,酒吧,别墅,会所,度假村,售楼部等工程单为主,纯手工编织藤木家具系列产品 品牌简介 ,产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生产,欢迎咨询订购!中藤家具产品多样式,用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优秀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企业简介 滕中藤家具厂和中藤家具厂为同一法人代表的同一家公司。
公司创始人刘静波先生在九十年代初进入家具行业,从学徒工到1997年的自产自售。
由早期生产沙发、五金配件家具的喜而约钢管家具厂发展到现在确立滕中藤品牌专业生产藤器系列。
佛山市南海中藤家具厂是藤家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佛山市南海中藤家具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
东莞大朗威兵海棉家具厂是由香港七海集团在我镇新马莲村投资的“三来一补”企业,成立于2004年4月,设备及厂房建设投资总额为3000万港元,是一家从事生产、批发及零售一系列高质素寝室用品和各类家居用品的企业。
自购土地面积45亩,建筑面积50000多平方米,现有员工700人,其中从事研发设计人员有10多人。
该公司主要生产海马牌床上用品,床褥、枕头、皮沙发等,2010年工业产值达9097万美元,同比增长81.64%,出口2100万美元,同比增长17.69%。
分公司分布 威兵厂的母公司——香港七海集团创建于1987年,业务遍布中国内地、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英国、澳洲等地,在东莞、深圳均有分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批发及零售床褥、枕头、床上用品、梳化及各款家私等一系列高质素寝室用品和家居用品,产品主要销往国外。
现在全球拥有3个生产基地、4个物流中心及超过100间专门店;聘请超过1500名员工,集团致力为全球顾客提供各类质优新颖的家居用品。
自1989年起,集团的品牌—“海马牌”已连续20年荣膺香港床褥销量冠军,并以极大比数抛离其它品牌。
海马牌更在2008年成为新加坡枕头销量冠军,成绩斐然。
海马牌已成为质量与信心的保证,各大五星级酒店、公用机构、医院、政府、大学宿舍、护老院等均乐意采用海马牌床褥、枕头和其它产品,质优专业的形象已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资质荣誉 海马牌健康安全套床荣获“1992年度总督工业奖之消费品设计优异奖”;海马牌梳化荣获“1993年总督工业奖之消费品设计优异奖”。
海马牌更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所举办的 “2002年香港十大名牌” 选举中脱颖而出,获选为 “香港十大名牌”;全球品牌认可权威组织 “超级品牌”颁发 “香港超级品牌2004荣誉奖项”;2008年,海马牌通过了ISO9001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外,并先后荣获由全国消费者投票选出的“香港名牌金奖品牌”;由东周刊选出成为 “大中华优秀品牌大奖”;由资本企业家举办的 “香港品牌大赏 2008” 及由明报举办的 “香港骄傲企业品牌评选团大奖”。
足证社会各界对海马牌产品质量的再一次表扬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