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博玲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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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阔家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5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钱建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用品、木制品、办公家具、家居用品、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工艺品(除文物)、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属制品(除稀贵金属)、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含网上销售)等。
湖州优易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3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诸葛华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
企业简介 湖州优易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3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诸葛华鑫,专注于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等。
成立至今已6年,湖州优易家具有限公司,诚信经营,海纳百川,以人为本,追求卓越。
企业文化 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着眼未来,持续创新思考,始终信守承诺,为顾客创想美好生活! 企业理念 顾客在哪里,我们的服务就在哪里,湖州优易家具有限公司秉持“永续经营”的企业经营理念。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应用介绍 上海酒店家具介绍 1.上海酒店家具提供有关行业的最新资讯动态信息. 2.企业产品在线订购功能,行业的供应与求购显示,及行业展会信息的显示. 3.会员登录,会员注册等诸多功能... 4.为离职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5.手机用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功能呼叫企业免费服务热线。
... 支持版本 2.2及以上版本
湖州好人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刘孜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玻璃器皿、不锈钢制品、陶瓷餐具、酒店家具、密胺餐具,塑料制品的销售等。
公司创建与1983年,主要以生产中档宾馆、民用家具为主,尤其是在软包椅子、沙发、休闲椅系列不管是质量还是款式都具有我们自己的风格和特色,是酒店和家居的理想选择。
员工数量: 51 - 100 人 主要市场: 大陆; 客户类型: 宾馆酒店、政府事业办公大楼 所属行业: 沙发; 餐桌; 餐椅; 床; 成套家具; 酒店成套家具; 产品信息: 酒店家具; 民用家具; 办公家具; 本公司注册资金500万,拥有先进的台湾和西德进口设备,公司占地面积1000多平方米,员工86人,其中设计人员7人,技术工人33人,一般工人26人等 行业信息:行业 - 酒店家具 - 酒店成套家具 区位信息:中国 - 浙江 - 湖州
湖州锐华彩印有限公司诉湖州星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3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案例原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州锐华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明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星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松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州锐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星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州锐华彩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明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星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10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类彩印货物,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余款65108.5元至今未付。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彩印货物计185840.65元,后支付部分货款,余60868.05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举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其当庭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星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锐华彩印有限公司货款60868.05元。
二、驳回原告湖州锐华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978元,原告负担178元,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建平 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 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 二0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