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酒店家具公司
162专业酒店家具公司广东酒店家具厂比较出名的有哪些?酒店家具品牌及图片欣赏 这些酒店家具才是真正高端大气上档次中山的家具厂还是比较多的,除了大涌的红木家具在圈内比较出名外,办公家具和酒店定制家具厂也很多,做酒店家具的工厂有很大一部分是前些年的办公家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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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铭冠欧爵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郭云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家具、酒店家具、床垫;销售:家居用品、板材、五金交电、塑料制品、玻璃制品、建材、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
酒泉富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04月07日在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于国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木制办公家具、宾馆酒店家具、家用家具、卧室用木制家具等。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诉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5月11日在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合同、民事责任规定、代理、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17444558H。
法定代表人彭金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秀娟,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
经营者李西林。
被告:郑蕾。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鑫生恒辉家具厂、郑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郑州雷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小华
郭全生,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内蒙古人,祖籍山西,外号“郭秃子”,好勇斗狠,外界一直传言其是包头最大、内蒙古自治区“教父级别”的黑社会头目。
2020年7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郭全生等46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人物经历 郭全生祖籍山西省,其父早年从山西来到包头。
1964年12月31日,郭全生出生于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9号, 郭全生的一位发小称,郭全生小时候身体瘦弱,头发枯黄而稀疏,因此经常被人取笑为“黄毛”。
有一次,他剃成光头,因此落了个“郭秃子”的外号。
他身高只有一米六出头,不爱读书,初中没读完便辍学,但性格顽劣、能说会道。
辍学后的郭全生,更是无人管束。
1983年,在第一次开展“严打”时,郭全生因流氓罪获刑五年。
1988年出狱后,其父担心他继续为非作歹,便将他介绍到安装公司上班,成为该公司一名瓦工。
人物事件 在上世纪90年代末,郭全生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的农村建起了养牛场。
2003年,在养牛场基础上,成立内蒙古群鑫生态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郭全生建成的包头万号国际酒店,是其另一处从事黄赌毒的场所。
资料显示,该酒店是准五星酒店,于2008年10月开业,位于核心地段,总投资约5.5亿元,是包头的地标建筑之一。
2019年6月6日,内蒙古纪委监委网发表《“伞”上之“伞”孟建伟》一文。
该文称:2008年10月,孟建伟在任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期间,与黑恶势力组织头目、包头市某酒店老板郭某某交往甚密,放任郭某某在包头市从事 “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该酒店与包头市另一家酒店发生纠纷,双方在互联网上炒作对方存在“黄赌毒”问题,在包头市公安局介入调查期间,孟建伟指使公安局有关人员对郭某某经营的酒店从轻查处,致使该酒店继续违法经营,放任、助长郭某某黑恶势力组织发展壮大。
涉黑被查 2018年5月8日,郭全生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9月8日,郭全生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正式逮捕。
2019年7月26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对郭全生等人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郭全生等46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庭审一直持续到8月5日,该案未当庭宣判。
面对检方指控的所有罪名,郭全生全盘否认,“一些相关案情,邢云、孟建伟等被查官员都认了,郭秃子却不承认,非常顽固。
吴中区光福云洪红木家具厂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云洪家具厂投资人。
2012年起,任苏州市相城区人大代表。
吴中区光福云洪红木家具厂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云洪家具厂投资人 2012年起,任苏州市相城区人大代表。
平凉酒店家具厂家 批发:提供高质量、实惠的家具选择 在酒店家具市场上,质量与价格往往成为决定购买的重要因素。 平凉酒店家具厂家批发,以其优质的产品和实惠的价格,已经成为行业内的领导者。 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凉酒店家具厂家的产品特点、价格策略以及与其他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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