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家电检测
127家具质量检测技术中国家具国家检测标准有哪些?实木类酒店家具邵东县超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伟豪家具有限公司武汉雅梵空间设计有限公司1031家具包装件试验准备/386 1032家具包装件压力试验/387 1033家具包装件振动试验/388 1034家具包装件自由跌落 试验/39...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深圳市易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30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王京工业区90栋704,法定代表人为朱选民。
深圳市易美时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办公家具研发、制造、销售、售后于一体的专业公司,我们凭借设计统筹上的丰富经验,及在整个工业化装潢产品配套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多名专业设计、销售人才,产品展示厅1000平方米. 多年的制造历史,我们将累计的经验和专业技术用于生产和代理多种适用于办公环境的产品,高间隔墙体,办公家具以及酒店家具,使我们成为用户提供全面产品选择的设计家具公司。
产品有办公家具、酒店家具、教学家具三大类产品,包含大班台、屏风卡位、办公桌椅、酒店床架、酒店衣帽柜、酒店桌椅、学生桌椅等。
免费提供专业设计师量身设计定制服务.包括家具摆放设计,制图,报价,提供材质颜色样板,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五年免费质保等服务
贵州合众家具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赵德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家俱、厨房用具;室内装璜;批零兼营:家俱材料、辅料、家具配件等。
东莞市常平合华家具厂专业生产办公家具,现设东莞实木油漆家具厂房和深圳板式家具厂房,,专业生产、会议台、职员胶板台、办公转椅、沙发茶几、酒店套房家具等系列家具家私。
企业简介 东莞市常平合华家具厂现面向东莞、深圳地区企业工厂、公司写字楼提供生产成套家具定制服务。
企业遵循着“用优质产品美化社会”的企业宗旨,争创一流企业典范,对自身产品严格要求,按ISO 9001:2000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 ISO 14001:1996 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达到国际质量和环保水平。
设计、选材、下料、加工、油漆、成品包装,每道工序经过品质的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 ISO 9001认证标准及顾客的要求,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确保企业长足发展! 公司态度 企业以“团结奋进,努力拼搏”的人文精神,以更优质家具和更专注服务回报客户,振兴国产家具事业,树立中国制造品牌!
合肥西苑家具厂__西门外五里墩北__5134678合肥市包河区鑫业家具厂__沿河工业区环村路16号__3511443合肥嘉豪家具厂__望江西路35号__5565051合肥锦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__梅山路152号__2845666合肥望城家具有限公司__合瓦路282号__5553944合肥美庭居家具有限公司第一分店__长江东路628号环宇家具市场内__4499911合肥爱之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__青年路81号__3425158合肥佳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__凤阳路中州家具市场A区24号__13905696796安徽省明辉家具有限公司__琥珀山庄111幢407室__合肥科岛家具厂__科学路10号__5591752合肥奇丰源家具厂__合裕路(合钢医院对面)__4465240肥西勤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__桃花镇田埠村__8991876合肥市金环球家具制造有限公司__濉溪路335号__5526100长丰县双墩双夏家具厂__双墩镇__6375790合肥嘉豪家具厂经营部__瑶海家具世界__4220348合肥市中意家具厂__合瓦路钢铁新村二村__13605514780合肥雅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环宇经销部__长江东路628号B区二层__3420811合肥海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__合巢路303号__5521013合肥中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__骆岗镇淝南村东华埂20号__3452446上海震旦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__屯溪路296号__4669458合肥黎明家具厂__合瓦路二公里处__5548774合肥东市长明门窗家具厂__长江东路493号__2653704安徽省肥东县建华家具厂__石塘镇大罗村__合肥经济开发区十八岗村三联家具厂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八岗村__3518255长丰县双墩镇新潮家具厂__双墩镇__6375198合肥申武家具厂__巢湖路二里河新村03号__肥东县新型家具厂__店埠镇梁园路69号__7711778合肥雅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霓虹灯制作分公司__金寨路276号__2812004合肥钟玲家具厂__潜山路287号__5562448合肥红旗家具厂铝合金门窗分厂__西郊七里塘__5565460合肥金太阳家具有限公司__长江东路819号__13905515758合肥创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__长江路金巷6号2幢203室__2624004合肥恒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__金寨南路257号__3528886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