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酒店家具厂家
291无锡酒店家具厂家无锡在哪买家具哪里好 无锡买家具哪里便宜无锡家具城有哪些?酒店餐桌餐椅厂家现在买房子的人多了,挑选家具也成了消费者的热点,没人都想挑选到质量好,价格低的家具,对于想要挑选家具的朋友们来说,一走进家具卖场,琳琅满目的家具让你看花了眼,...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葫芦岛市宏杰家具有限公司始建于1989年,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家具公司,厂址位于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葫芦岛市宏杰家具有限公司主营办公家具、民用家具、古木家具。
辽宁钢之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1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智能密集柜、智能枪弹柜、智能存放柜、手机存放柜、保险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学生课桌椅、连排椅、上下铺床、公寓床、餐桌椅、密集架、书架、货架、厨房设备、洗涤设备、工艺品、钢木家具、部队营房家具、木制家具、板式家具、软体家具、宾馆客房家具、校用家具、实验台及实验室家具、医用家具、钢制柜、木门、板式门、铝合金门、高隔间、板材、人造板、合成板、教学设备、医疗设备、体育器材、酒店家具、玻璃家具、不锈钢制品、橱柜、衣柜、地板、锁具、窗帘布艺、音乐器材、美术器材、图书馆设备加工、制造、销售、维修;木材、图书、日用百货、建筑装饰材料、地毯、卫生洁具、汽车配件、监控设备、电子产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脑耗材、家用电器、酒店用品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火工程、防水工程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平面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等。
葫芦岛如家快捷酒店是位于葫芦岛老区的中心的一家酒店。
葫芦岛如家快捷酒店(火车站店)位于葫芦岛老区的中心,毗邻繁华的购物中心,民安步行街,宏运商城!酒店客房主要位于6~11楼,闹中取静,为您在葫芦岛的出行带来更多的方便与快捷!酒店秉承如家酒店的连锁的特点——三大“统一性的建筑设施;统一的硬件设施;统一的服务。
”酒店内外由名家设计,风格简约,别致,设施齐全,展现的是一个“干净、温馨”的住宿环境, 葫芦岛如家快捷酒店(火车站店)是经济型酒店的第一家,也是连锁酒店的第一家,为出差旅行,商务办公的宾客提供简便快捷,温馨自然的住宿生活!
辽宁葫芦岛国际酒店位于辽宁葫芦岛,1996年7月28日成立,是一家四星级酒店。
概况 葫芦岛国际酒店是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四星级酒店,集客房、餐饮、娱乐、健身、商务等多方面服务设施于一体的现代化的新型高档酒店。
酒店坐落于葫芦岛新区,地处文化政治中心,濒临风景秀丽的龙湾海滨浴场,背临旖丽的龙背山公园景区,距锦州机场四十分钟车程,距葫芦岛火车站驱车仅需十分钟,距高速公路葫芦岛西出口仅需三分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商务旅客、渡假休闲游客的理想选择。
酒店开业时间1996年7月28日,新近装修时间2006年10月,楼高10层,共有客房总数144间(套),标间面积31平米。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4号 星级:4星 交通:酒店距锦州机场70公里;距葫芦岛北站及葫芦岛客运站5公里餐饮:中餐厅 服务:宴会厅、咖啡厅、商务中心、会议室、美容美发、夜总会、桑拿、送餐服务、洗衣服务、旅游服务、健身、前台贵重物品保险柜、提供泊车位 标准单人间 (365元起) 标准双人间 (365元起)房价信息 标准双人间 含双早 门市价¥662.00 柚子售价¥365.00 床型:双床上网方式:免费房间面积:31平方米楼层:3层-8层 标准单人间 含双早 门市价¥662.00 柚子售价¥365.00 床型:大床上网方式:免费房间面积:31平方米楼层:3层-7层 酒店图片:
葫芦岛海洋假日酒店是一家商务型酒店,位于葫芦岛市龙湾新区海星路21号。
酒店介绍 酒店开业时间2003年10月,楼高6层,共有客房总数60间(套),标间面积20平米。
葫芦岛海洋假日酒店位于葫芦岛市龙湾新区海星路21号,离海滨浴场仅两公里,交通便利。
葫芦岛海洋假日酒店是中澳合资的三星级酒店,集餐饮、客房、商务、休闲娱乐为一体,具有国际标准。
葫芦岛海洋假日酒店三楼到七楼有温馨舒适的客房60套,分为豪华套房2间、商务套房6间、标准房52间供您选择。
客房内设有分体的独立空调、提供酒水饮品的小冰箱、国际国内直拨长途电话,24小时宽带上网、收发传真等。
葫芦岛海洋假日酒店欢迎您到假日酒店来,只要您想到,我们就会为您做到,保证您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海洋假日酒店本着服务为本,宾至如归的宗旨期待您的光临!2003年开业 楼高6层 客房60间 加床:100元/床; 酒店交通信息:周围景观:海滨浴场 交通:酒店距百货大楼10公里,距葫芦岛火车站15公里。
公交:11路 14路 1路 22路 酒店设施与服务:餐饮设施:中餐、海鲜 服务设施:宴会厅、商务中心、会议室、桑拿、送餐、洗衣、停车泊位 休闲设施:棋牌麻将、桑拿、洗浴 酒店房型信息:标准间 (335元起)预订特别提示 入住须知 - 规定入住时间:14:00 - 规定退房时间:12:00 付费说明 - 房费包含酒店服务费,不包括酒店其他费用、税收及客人额外要求的费用。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