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万豪酒店家具
230joecheng郑忠佛山市王府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2013第二十届广州酒店家具展览会英凯伦郑州豪之迈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郑忠(Joe Cheng),亚泰国际(股票代码002811)董事长,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Cheng Chung Design,简称CCD)的创始人、董事长。 郑忠先生被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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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金厨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7月15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用品、净化设备、餐桌椅、制冷设备、饮水设备的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厨房设备销售及清洗服务;烟囱清洗服务;医疗器械、教学仪器、机电设备、纸制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及耗材、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气动元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材料、铜铝材、消防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汽车配件、卫浴洁具、陶瓷制品、家具、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玩具、灯具、检测设备、电器设备销售;空调的销售及维修;通风设备销售及安装;餐饮管理;防腐保温工程、装饰工程施工等。
泰安市岳森丰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17日在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用品、酒店设备、清洁设备、厨房设备、餐具等。
北京仕全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北京市专业研制、开发PU、PE、NC、UV等系列高档木器漆的生产厂家。
公司产品均已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C认证,十环标志认证,并先后获得“中国著名品牌”及“山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确定为“绿色环保产品”。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伊始就确立了“营销为龙头、质量为核心、服务为保障”的经营方针。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生产规模和技术研发能力有了长足的发展。
2008年,公司投资一亿多元,在山东省泰安市建成集科技研发、技术应用和树脂生产为一体的大型木器漆生产基地,2010年已全面投产运营,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木器漆生产企业,被确定为泰安市重点保护企业。
专业的研发,精密的品检,严格的质保,完善的售后,让名士达拥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已在二十多个省设立办事处,产品远销日本、南非等国,并荣幸地成为奥运会、世博会、国庆60周年彩车装饰用漆以及奔驰、宝马、雷克萨斯、劳力士、欧莱雅等世界五百强产品展柜用漆。
产品理念 健康、环保、品质突破 公司致力于制造与销售健康、环保产品;禁止做白皮桶包装产品,并不再向低档产品延伸。
全力提高品牌含金量,使客户能放心首选。
产品介绍 名士达产品包含PU、PE、NC、UV等系列高档木器漆公司荣誉 2010.10 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0.10 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1.10 荣获中国著名品牌产品 2011.11 荣获文明诚信企业标兵 2011.12 荣获山东名牌产品 2011.12 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2.01 颁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012.09 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012.09 颁发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2013.01 荣获山东省文明诚信民营企业 2013.03 荣获山东省著名商标 2013.04 授予青岛国际家具展十年新锐品牌奖 2013.04 荣获2012年度山东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 2013.07 荣获中国十佳家具漆品牌 2013.07 荣获中国涂料慈善公益奖企业文化 公司使命:消除贫困,改善环境 经营理念:达人惠己,兼济天下 经营目标:货通天下 经营方针:营销为龙头,质量为核心,服务为保障 经营原则:向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践行哲学:敬天、畏地、爱人 企业文化:家与安全 价值 观:诚信、厚道、责任、爱心 企 歌:《名士达之歌》 产品理念:健康、环保、品质突破 品牌定位:打造家具业生态圈 品牌宣传 2012.10 慧聪涂料网深度合作 2013.03 央视CCTV3 CCTV7战略合作伙伴慈善事业 名士达慈善会是由北京仕全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发起,由公司员工和经销商自愿参加,以关注家具厂员工生活,改善家具厂员工生存状况,为公司员工、家具厂员工和经销商提供培训学习平台,帮助家具厂员工、公司员工及经销商成长,解决家具厂员工、公司员工、经销商以及社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为宗旨的涂料界第一家非盈利性慈善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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