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酒店家具商城
173沈阳酒店家具商城沈阳最大的酒店用品批发市场在哪里?沈阳饭店桌椅批发市场在哪沈阳买家具的地方沈阳有几个酒店用品市场,分别在哪里???急~~~~谢餐桌椅子的话去九路的中国家具城去二期和三期吧如果买一般的小店的那种就去二期如果是高档的酒店就去三期楼上看下十三韦路...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是以国内外豪华星级酒店家私及样板房家具配套家私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公司简历 本公司主要经营酒店家具等。
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欢迎惠顾! 联宏家具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初,公司一直致力于国内外豪华星级酒店家私及样板房家具配套家私的专业开发与销售,产品主要以实木和软包类家具为主,以板式五金及藤艺家具为辅,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经济实体。
历经八个寒暑的磨砺,公司逐步发展成为拥有三个配套生产基地的专业化家具生产制造集团。
伴随着集团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三个生产基地各有侧重,互为依托。
集团总占地面积120余亩,厂房面积68000多平方米,从事生产专业人员1200余人,设计师及管理团队100余人,年产值6.5亿元人民币。
酒店家具供应商国内大小厂家不计其数,主要集中在苏州和广东。
定制家具一定要找有实力的厂家,苏州市卡尔森家具口碑挺好的,是华东地区专业做以星级酒店家具配套工程为主的大型家具企业,专业的家具设计团队和富有经验的家具工程人员从方案配置到图纸深化再到下单生产及售后安装提供一条龙服务。
公司拥有20000平方米的现代化厂房,一线员工300多人。
卡尔森一系列工程家具已经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青睐。
公司本着“质量为本、诚信服务”的宗旨,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优、更美的产品。
金得利家具公司 国森家具公司 诺贝家具公司 天源家具公司 港源家具公司 风格家具公司 大风范家具公司 飞龙家具公司
北新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泰红木家具厂 地址:浦东大道2690家裕红木家具厂 地址:东塘路762临上海金斧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210弄78号春雷红木家具厂 地址:新坦瓦公路 附近森檀红木家具厂 地址:龙叶村杜家湾98彬杰红木家具厂 地址:林鸣路177号永生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统生木业有限公司 附近上海欣旺红木家具厂 地址:五丰路559上海家裕红木家具厂 地址:东塘路288号上海林波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浦东上南路4534上海大明红木家具厂 地址:下沙新街上海勇鑫紧固件有限公司 附近上海泰苑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南路5018弄9临红桂坊平价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3303号同福易家丽三楼118#雅力红木家具厂 地址:车亭公路791号叶禾红木家具厂 地址:陈富路1399上海前明红木家具厂 地址:沪青平公路2200上海光大红木家具厂 地址:沪太路5397号上海唐人居红木家具厂 地址:沪闵路2608号上海禧龙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灵木阁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浦东济阳路1896号(恒大花木世界1号)上海耀宝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南路4560弄10临上海元丰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栏学路946号上海古红轩红木家具厂 地址:江杨南路1096弄15号上海桑马红木家具厂 地址:盛龙路588号上海唐人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沪闵路255号上海红木工艺家具厂 地址:刘场路866福音红木家具厂 地址:武威东路899号上海市吉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可乐路172上海红桂坊平价红木家具厂 地址:上海浦东区展厅荣民红木家具厂 地址:顾戴路911弄 附近上海森宝红木家具厂 地址:通海路308号鼎邦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川沙路8105号附近博艺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三灶路901号冯氏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建韵路568艺尊轩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益华路599号上海锦翔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裕德路126-3临上海胶龙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三灶路901培鑫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其新连路258号京泰古典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陈行路121号上海仓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星勤路488号上海华玉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4001号航管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崧盈路1555号上海干龙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60号上海桑马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杨高南路3303号同福易家丽家具商城3层317-321、612-613、622-623上海宏峰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共和新路466上海立鼎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南桥镇环城东路2473号上海尊和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西藏北路333万新红木家具公司南汇分公司地址:万祥镇茂盛路260号上海森本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柳州路84号上海森本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练塘镇新朱枫公路666号上海碧豪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裕德路88上海元中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4551号上海鑫富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昌林路430号上海毅晟红木家具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煌路666号
东莞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诉陈金满租赁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反诉、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约定、免责事由、合同、民事责任规定、委托代理、代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东莞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JPYP4B。
法定代表人:肖明江,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其运,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超,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陈金满。
委托代理人:刘汉东,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阳萍,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屋企家具公司)诉被告陈金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后陈金满提起反诉,本院亦予以受理。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屋企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其运、李晓超,被告陈金满的委托代理人刘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金满向东莞屋企家具公司返还押金138000元;2.陈金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江代表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与陈金满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承租陈金满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双岗官美厦工业区内钢构砖墙4000平方米的物业。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按照约定于次日向陈金满交付押金138000元,之后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一直在该物业生产经营,并支付租金与水电等费用。
由于经营不善,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停业,遣散所有员工,并搬离陈金满的物业,将物业交还给陈金满。
事后,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多次与陈金满协商,要求陈金满返还押金,但陈金满予以拒绝。
另,陈金满的物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出租的条件。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认为,陈金满的物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出租的条件,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与陈金满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陈金满应返还东莞屋企家具公司的押金。
被告陈金满辩称:陈金满没有违法合同的规定,陈金满在租赁厂房期间,一直有专人进行消防维护,没有出过消防事故,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停止经营是因为经营不善,不是因为陈金满的出租的厂房,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主张返还押金,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转账支付的138000元并非全部均为押金,还包括了1个月的租金,且现有证据不能说明《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是东莞屋企家具公司。
陈金满于2016年6月出借170000元给肖明江,包括6月5日转账50000元,6月6日转账120000元,故肖明江的微信转账并非支付租金,而是归还借款。
被告陈金满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支付拖欠陈金满的租金142000元;2.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支付陈金满水电费12709.07元;3.本诉及反诉的费用由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以陈金满的物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出租的条件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以此要求返还押金。
首先,东莞屋企家具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所收押金不应该退回。
案涉的物业用地是东莞市厚街镇双岗官美下经济合作社租给被告作工业用地使用,并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双岗旱地租赁合同书》,该用地是合法取得的;其次,案涉物业面积为4000平方米,但是并不是用于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无需经过消防验收合格才具备出租的条件,双方合同中也未以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最后,案涉物业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今都是委托东莞市志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工程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等未出现问题;因此,案涉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第三条第2款约定:交租时间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的全部租金、第八条第1款约定:乙方提前退租作为违约所付押金不能退回,作为赔偿给甲方的损失、第八条第2款约定:乙方要按时交纳租金,如在当月5日前不交租金,按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处理,甲方有权收回厂房,押金不予退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陈金满己经完全按照《厂房租赁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有拖欠租金、水费的违约行为。
首先,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均是违约迟延交租,且仍拖欠陈金满上述期间租金142000元;其次,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承租方支付水电费用,但是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并未依约支付2016年8月、9月的水电费共计12709.07元。
另外,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年,2018年9月30日才到期,提前退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提前退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了违约,陈金满无需返还押金,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费给陈金满。
原告东莞屋企家具公司针对被告陈金满的反诉辩称:1.陈金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金满所建造的厂房是合法建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建厂房有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验收,依法应当认定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2.陈金满诉称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1.2015年8月、2016年5月、6月,陈金满均已出具厂房租金收款收据,证实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已经足额交清了相应月份的租金;2.2016年7月的租金,根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尚欠6000元未付,并非陈金满诉称的尚欠26000元,加上2016年8月未支付的46000元,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合计尚欠厂房租金为52000元,而不是陈金满诉称的142000元;3.由陈金满接收的租金可知,关于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交付租金的时间,陈金满接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支付租金的时间条款约定变更,另外,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解散员工,陈金满是清楚知晓的,也就是说双方对厂房租赁合同已经事实上终止履行,达成了合意默契,所以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4.陈金满诉请的水电费单据中2016年9月1日发生的费用,该部分不应由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承担,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主张的排污费不属于水费的范围,而且其提交的单据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该部分也不应由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是2015年11月13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明江。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成立前,肖明江于2015年4月29日与陈金满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肖明江承租陈金满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双岗官美厦工业区内钢构砖墙4000平方米的物业,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标准为46000元/月,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加至48000元/月,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金满收取租金时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肖明江应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38000元的押金。
肖明江于2015年4月30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向陈金满支付了138000元押金和第一个月的租金46000元。
合同签订后,肖明江在上述物业处成立了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并进行经营。
现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主张其为《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后因经营不善关停,并于2016年9月1日遣散所有员工,搬离案涉物业,将物业交还给陈金满。
由于案涉物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出租的条件,故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多次与陈金满协商退还押金无果。
陈金满则认为案涉物业依法可用于出租,并提交了东莞市厚街镇双岗官美下经济合作社与其签订的《双岗旱地租赁合同书》予以佐证,拟说明案涉土地的性质是工业用地。
此外,陈金满还提交了消防工程维修保养证,拟证明案涉物业均由有资质的消防公司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是合格的,同时还主张肖明江拖欠其垫付的水电费,并提交了水电费单据,水电费单据为2016年5月至9月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2016年8月、9月的水费、电费的单据,共计12709.07元。
庭审中,陈金满明确选定《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为签订合同的肖明江,并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相关的权利应由肖明江享有,义务由亦应由肖明江承担。
至于在东莞屋企家具公司起诉后提起反诉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认为就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提起反诉后,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为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则陈金满亦可保障自身的权利。
关于租金,陈金满主张尚拖欠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142000元,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则认为只拖欠2016年7月租金6000元和2016年8月租金46000元。
双方均提交了相应的单据、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凭证等拟证明租金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证据提交方 证据名称 金额 日期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收据 10000元 2015.7.23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 收据 36000元 2015.8.3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 收据 46000元 2016.5.3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 收据 46000元 2016.6.4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 转账凭证 20000元 2016.7.15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 微信转账记录 20000元 2016.8.12 陈金满 银行流水 合计456000元 2015.8.7至2016.7.15 陈金满还提交了另外两笔银行流水记录,拟证明其于2016年6月5日、6月6日分别向肖明江出借了50000元和120000元,合计170000元。
另,陈金满确认案涉物业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提交的东莞市厚街厚街镇双岗社区居民位会员出具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厂房租赁合同》、银行流水、收据、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被告陈金满提交的《双岗旱地租赁合同书》、消防工程维修保养证、银行流水、水电费单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厂房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现陈金满也承认案涉物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故本院认定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厂房租赁合同》的相对人陈金满明确选定肖明江为《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要求其承担《厂房租赁合同》的责任,故即使合同无效,亦应由肖明江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另,虽然陈金满反诉东莞屋企家具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其明确系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并非依据《厂房租赁合同》,且其已作出明确意思表示,选定签订合同的肖明江为合同相对人,故不能以陈金满的反诉推定其选定东莞屋企家具公司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人。
因此,基于陈金满的选定,案涉《厂房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陈金满和肖明江,相关的义务应由其二人向对方履行。
东莞屋企家具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故其诉请陈金满退还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陈金满诉请东莞屋企家具公司支付租金等,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东莞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陈金满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3227元,其中本诉受理费1530元,反诉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东莞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承担1530元,被告陈金满承担1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汉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碧艳 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诉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1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证据、证据种类、证人证言、证明、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反诉、执行、扣押、变卖案例原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0466-7。
法定代表人:庞正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幸会,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金太阳家具公司rdquo;)与被告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霞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太阳家具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康,被告陈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一致请求给予六个月时间用于庭外和解,和解时间不计入审限,本院准许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太阳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霞支付原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和综合管理费217998元,支付违约金65399元,合计283397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金太阳家具公司与陈霞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金太阳家具公司将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819号金太阳国际家具广场一楼x区x号展位329.4平米的场地租赁给乙方经营闰力家品牌商品,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租金按三个月方式支付,租金标准为1.35元/m2middot;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日内付90日租金40022.1元。
甲方(注:金太阳家具公司)代收综合管理费,按三个月方式支付,合计1.35元/m2middot;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日内付90日租金40022.1元;以上二种费用实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缴费周期到期前10日前缴清全部费用,否则每天按未交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注:陈霞)中途退场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属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1)乙方所交的合同保证金,(2)自乙方违约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应付租金的30%;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太阳家具公司依约履行,但陈霞经常欠付租金及费用。
今年1月26日,陈霞违约提前撤场,下欠租金金太阳家具公司多次追讨无果。
金太阳家具公司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拖延支付金太阳家具公司房屋租金及提前撤场,已构成违约。
陈霞答辩并反诉称:一、陈霞只欠金太阳家具公司2015年4月20日至16年1月4日113940元。
二、2016年1月4日,金太阳家具公司强行关闭电源,使陈霞无法经营而非陈霞主动退场。
关灯之后,下午陈霞就去办公室,但金太阳家具公司没有送电。
五点多下班的时候陈霞就回去了,第二天第三天都始终没有开,陈霞去办公室协调说1月10日交钱,但是金太阳家具公司没有同意,后来就不让陈霞进店了。
三、关于违约损失,损失不超过金太阳家具公司损失30%,违约金不包括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陈霞卖货物的品质保证,也不属于违约金的范畴。
其次违约金起算点是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月4日,故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13940元的30%。
四、金太阳家具公司强行拉电源,在双方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强行解除合同,不让陈霞继续经营。
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后又强行变卖陈霞的家具;在双方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把陈霞的一楼8号展位另行出租给他人,致使陈霞蒙受巨大损失。
五、金太阳家具公司应赔偿陈霞货物损失324700元;返还质量保证金8000元;返还合同保证金20858元;赔偿陈霞装修损失124695元,共计478253元。
金太阳家具公司辩称:一、陈霞述称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以后陈霞一直拖欠金太阳家具公司租金,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陈霞系自己经营不下去主动撤场,并非金太阳家具公司强行驱赶强行停电。
二、陈霞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陈霞经营不太好,自己也无法经营下去,中途撤场,有关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合同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三、陈霞反诉不具备反诉条件。
综上请求驳回陈霞的反诉请求,支持金太阳家具公司的本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公民及企业身份信息、租赁合同、合同审核表、租赁费收据、合同保证金收据、质量保证金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登报公告,陈霞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公报不能证明合同实际终止时间。
其中部分租赁费收据系格林美家,非本案的美力家,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对告知函,商铺照片一组,金太阳家具公司认为无法核实,本院认为证据三性无瑕疵,可以采纳。
美力家具出货清单及照片,金太阳家具公司对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显示的时间是被告开始租赁的时间,该产品在被告撤场之前是否仍然存在无法证明,故该损失是不存在的。
本院认为该证据三性无瑕疵,应予采纳,但不能达到证明实际损失数额的目的。
装修费用收据,金太阳家具公司对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无银行转账记录及费用发票,不能证实实际费用。
金太阳家具公司对证人马某、曹某某证言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马某、曹某某系事件亲历者,她们的证言应予采信,除非金太阳家具公司提供相反的现场监控情况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金太阳家具公司与陈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金太阳家具公司将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819号金太阳国际家具广场一楼x区x号展位329.4平米的场地租赁给陈霞经营美力家品牌商品,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租金按三个月方式支付,租金标准为1.35元/m2middot;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日内付90日租金40022.1元。
甲方(注:金太阳家具公司)代收综合管理费,按三个月方式支付,合计1.35元/m2middot;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日内付90日综合管理费40022.1元;以上二种费用实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缴费周期到期前10日前缴清全部费用,否则每天按未交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注:陈霞)中途退场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属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1)乙方所交的合同保证金,(2)自乙方违约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应付租金的30%;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如断水断电等措施责任自负,金太阳家具公司有权停止陈霞营业等。
另双方还形成拟进场经销商审核程序表一份,载明:合同期内给予365天免租期,分两年享受。
第一年给予180天免租期,分别在第一、二、三、四季度享受45天,此免租期收物管费15元/m2。
第一季度享受30天装修优惠期,不收物管费。
第二年享受185天免租期,分别在一、二、三季度享受45天,四季度50天,免租期收物管费月15元/m2。
免租期按合同执行,欠租或逾期缴纳租金,不享受任何免租优惠。
合同签订后,金太阳家具公司将场地交付陈霞经营。
陈霞实际缴纳合同保证金20858元,质量保证金8000元。
陈霞已付租赁费32807.2元。
2015年12月27日,金太阳家具公司向陈霞发出告知函,告知其欠付租金113940元,责令陈霞于2015年12月28日结清欠款,逾期将限制陈霞展厅、仓库及商场内所有家具及饰品拆装外运及制止违约行为。
2016年1月4日,金太阳家具公司对陈霞商铺进行断电处理,驱离陈霞,终止合同。
2016年1月21日,金太阳家具公司在安徽商报登出催缴公告:陈霞商户截至2015年12月31日,欠付租金及电费100000余元(未计违约金)。
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到商城交清钱款,逾期金太阳家具公司将解除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等。
2016年4月30日,金太阳家具公司将该商铺另行出租。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太阳家具公司与陈霞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二、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时间问题,三、终止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违约损失是否合理的问题。
陈霞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系金太阳家具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签订之后金太阳家具公司也未给予陈霞合同。
金太阳家具公司提供的合同中主要条款均有手书内容,非为空白。
陈霞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合同签订情况,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无重大瑕疵,应为成立生效。
金太阳家具公司根本没有采取公告催缴租金的必要,该公告催缴更接近于金太阳家具公司自说自话,其实际控制该家具广场,对商户具备现实的控制力。
由于陈霞本人即使在法院诉讼阶段无论邮寄或电话均能联系上,可见金太阳家具公司完全可以现场送达并录音录像。
实际情况是,早在2016年1月4日金太阳家具公司即已终止租赁合同。
金太阳家具公司之后的公告行为主要是为了形成诉讼证据,根本反映不了合同实际终止的情形。
合同实际终止时间现结合证人证言确定为2016年1月4日。
租赁期间应给付的正常租金为62256.6元[1.35元/m2middot;日times;329.4m2times;(260天-120天)]。
金太阳家具公司认可陈霞已交付了32807.2元,其中通用机打发票反映出物业管理费为5188元,现上述费用中的27619.2元以支付租金为准。
但对于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前的房租陈霞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给付金太阳家具公司尚欠租金34637.4元(62256.6元-27619.2元)。
租赁期间应给付的正常综合管理费为62256.6元[1.35元/m2middot;日times;329.4m2times;(260天-120天)],金太阳家具公司在计算清单中仍按照1.35元/m2middot;日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日期现以本院调整为准。
由于陈霞已经支付5188元,应继续支付剩余的57068.6元(62256.6元-5188元)。
陈霞未按期足额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给付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等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
陈霞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如陈霞欠租及逾期缴纳租金则不享受免租期待遇,实为在陈霞出现迟延履行等违约情形时对其给予制裁的措施,该措施与合同约定的自陈霞违约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应付租金的30%的违约责任及滞纳金针对的是陈霞的同一类违约行为。
三者重复适用将显失公平,也超过了陈霞因迟延及不完全履行债务给金太阳家具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另滞纳金是行政罚,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存在因当事人约定而生效并适用的情形,且金太阳家具公司并非行政主体,也无权执行行政罚。
在该系列案中本院一般以合同约定的自陈霞违约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应付租金的30%的违约责任为准确定违约金给付,不再将该二种违约责任合并计算。
但在本案中,陈霞明确要求应按113940元的30%计算为34182元,该标准低于金太阳家具公司主张的数额,但高于本院依合同标准计算的数额。
现以陈霞作出的愿意承担的数额为准。
双方明确约定各项保证金可以抵扣违约金,由于陈霞已经缴纳保证金28858元,抵扣后其还需实际支付5324元违约金。
陈霞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一般代理,本无权提起反诉。
鉴于陈霞本人当庭要求反诉,本院经反复劝解后其仍坚持,实为陈霞本人提起反诉。
本院已经善意告知其应积极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陈霞反诉主张的货物损失,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额,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各项活动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并履行完毕,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质导致其终止不对上述费用的合法性回溯性地产生影响,金太阳家具公司保持该受领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返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陈霞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34637.4元; 被告(反诉原告)陈霞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综合管理费57068.6元; 被告(反诉原告)陈霞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违约金5324元; (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霞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承担3085元,被告(反诉原告)陈霞承担24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巅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