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酒店家具保养
108酒店家具酒柜酒店家具南宁博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所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莲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保养方法 防止灰尘:要防止灰尘。一般用红木、柚木、橡木、胡桃木等制作的比较高档的原木酒店家具都有精美的雕花装饰,如不能定期清洁除灰,细小缝隙中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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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0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录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酒店用品、酒吧设备、厨房设备、制冷设备、洗涤机械、清洁设备、餐具、玻璃器械、陶瓷制品、不锈钢制品、酒店家具、家用电器、服装、五金、洁具、装饰材料、灯具、办公用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电视广播设施)、日用品、竹木制品、清洁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洗化用品等。
潍坊美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是一家专业生产餐椅、酒吧椅、桌面以及桌脚的工贸合一的企业。
有专业员工200余人,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
基本信息 企业类型:外资企业 主营产品:餐椅;餐桌;酒吧椅;户外椅;桌腿;桌面;家具配件附件 产品定位:正宗美式餐厅家具
潍坊圣基大酒店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500号,地处潍坊中百、温州购物城、地下商城、小商品城商业圈内,邻近潍坊火车站、汽车总站,是潍坊市潍城区地标性建筑之一。
酒店介绍 潍坊圣基大酒店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500号,地处潍坊中百、温州购物城、地下商城、小商品城商业圈内,邻近潍坊火车站、汽车总站,是潍坊市潍城区地标性建筑之一。
潍坊圣基大酒店拥有210套各种房型的豪华客房,包括手动、自动麻将房;中餐600多个餐位,汇聚鲁菜、粤菜、大连菜、潍坊地方特色菜品;300多个餐位的高档肥牛府可享受健康滋补美食。
酒店还配套有大、中、小会议室,能满足旅游团体、商务会议、婚宴和高档聚餐宴会等不同的消费需求,环境优雅。
酒店开业时间2010年10月,主楼高21层,客房总数210间(套)。
配套服务 餐饮设施:中餐厅 服务设施:送餐服务洗衣服务叫醒服务商务中心会议服务旅游服务前台贵重物品保险柜擦鞋服务免费停车 娱乐设施:棋牌麻将、足疗 客房设施:1号会议室:可容纳200人;2号会议室:可容纳70人;3号会议室:可容纳40人。
地址交通 酒店地址:胜利西街1500号圣基大酒店6楼营销部 交通情况:酒店位于潍城区胜利西街与月河路交叉口,东邻中百大厦、温州商贸城,南邻潍坊火车站,位置优越。
距离潍坊火车站约2公里; 距离潍坊汽车总站约2.6公里; 会议设施 1号会议室:可容纳200人; 2号会议室:可容纳70人; 3号会议室:可容纳40人。
酒店开业时间2009年2月,主楼高11层,附楼高2层,共有客房总数171间(套),标间面积15平米。
锦江之星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坐落于空气新鲜,环境宜人的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62号,近潍坊火车站,酒店周围交通十分便捷,商务活动繁华。
锦江之星潍坊东风西街店拥有为商务人士设身打造的商务房和标准房。
商务房内书写功能宽敞,您的一切移动办公需求酒店已经已经为您准备妥当。
为了使您第二天能有更充分的精力投入工作,酒店专门为商务人士设计的整体卫浴,足够解除一天的工作疲劳;特意为您挑选了舒适的床垫,并配备了贴身保温的安睡宝被子及保护您高贵颈部的安睡宝枕头,使您一觉睡到天亮;整个房间特显人性化和专业化简介 酒店开业时间2009年2月,主楼高11层,附楼高2层,共有客房总数171间(套),标间面积15平米。
锦江之星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坐落于空气新鲜,环境宜人的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62号,近潍坊火车站,酒店周围交通十分便捷,商务活动繁华。
锦江之星潍坊东风西街店拥有为商务人士设身打造的商务房和标准房。
商务房内书写功能宽敞,您的一切移动办公需求酒店已经已经为您准备妥当。
为了使您第二天能有更充分的精力投入工作,酒店专门为商务人士设计的整体卫浴,足够解除一天的工作疲劳;特意为您挑选了舒适的床垫,并配备了贴身保温的安睡宝被子及保护您高贵颈部的安睡宝枕头,使您一觉睡到天亮;整个房间特显人性化和专业化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62号 星级:经济型酒店 交通:1.距潍坊飞机场10公里,约15分钟车程;2.距潍坊火车站1.5公里,约3分钟车程;3.距潍坊长途车站1.5公里,约3分钟车程;4.距世纪泰华1公里,步行10分钟可至; 5.距富华会展中心7公里,约10分钟车程;6.距十笏园博物馆300米,步行 1分钟可至 餐饮:星连心茶餐厅,可容纳20-30人左右。
服务:洗衣服务、叫醒服务、旅游服务、擦鞋服务、医疗支持、前台贵重物品保险柜、提供泊车位、会讲英语的服务员、会讲日语的服务员 标准房A (159元起) 商务房B (159元起)相关条款 付款方式:前台支付(牡丹卡,金穗卡,长城卡,龙卡,太平洋卡,东方卡 现金)。
房费包含酒店服务费,不包括酒店其他费用、税收及客人额外要求的费用。
通常酒店的入住时间为14:00,离店时间为正午12:00。
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均需酌情加收一定费用。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