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酒店家具品牌
141石家庄市华森家具有限公司石家庄左客家具有限公司石家庄海沃斯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莲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利来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广东博远家具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森家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04月0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晓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沙发及酒店配套用品的...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北京喜事多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建厂于1997年,注册商标“喜之多”,致力于打造餐饮家具第一品牌。
公司简介 成立十年来,高品质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深受广大顾客的好评。
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专业从事餐饮店各类餐桌椅、快餐桌椅的生产、销售,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公司生产产品包括餐桌椅,快餐桌椅,咖啡厅餐桌椅,酒店餐桌椅,肯德基快餐桌椅,麦当劳快餐桌椅,曲木快餐桌椅以及各类快餐桌、快餐椅等。
高品质、低价格,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公司的生存之道,也是公司的不懈追求。
从指导选购、设计定做到售后服务,本着客户至上,服务一流的宗旨,为您提供顶尖的一流产品,以尽我们的微薄之力。
北京喜事多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喜事多发展的朋友,致以最真诚的谢意!
北京好佳益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板式家具、整体橱柜、酒店家具、高级木制门、装饰工程的综合型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从德国引进先进的全自动数控家居产品生产线,尊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意念,率先在家具行业建立起自己的产品生产基地。
经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建成工厂占地面积5万多平米,其中厂房建筑面积3万多平米的现代化绿色工业园区。
多年以来,好佳益坚持“高工艺、高品质、高水平服务,创国际化品牌”的发展战略,以诚信发展为基础、以产品创新为动力,率先在国内构架并专注于酒店家具,板式家具,橱柜和木门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同时,以“产品在手中、质量在心中”经营理念的指导下,我们产品在每一个局部和细节中都融入好佳益人的智慧和努力,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厚爱。
公司目前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曾先后获得家具行业协会会员、家具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十八省市诚信企业、中国十省市二零一零年“环保”家具知名品牌、2009中国橱柜双十强示范企业等荣誉证书,并通过了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 案例原文 原告:北京万得福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闫国良,经理。
被告:卢振虎。
原告北京万得福家具厂与被告卢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得福家具厂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万得福家具厂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得福家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北京万得福家具厂负担312元(已交纳)。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席玉洁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
北京喜事多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建厂于1997年,注册商标“喜之多”,致力于打造餐饮家具第一品牌。
公司简介 成立十年来,高品质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深受广大顾客的好评。
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专业从事餐饮店各类餐桌椅、快餐桌椅的生产、销售,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公司生产产品包括餐桌椅,快餐桌椅,咖啡厅餐桌椅,酒店餐桌椅,肯德基快餐桌椅,麦当劳快餐桌椅,曲木快餐桌椅以及各类快餐桌、快餐椅等。
高品质、低价格,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公司的生存之道,也是公司的不懈追求。
从指导选购、设计定做到售后服务,本着客户至上,服务一流的宗旨,为您提供顶尖的一流产品,以尽我们的微薄之力。
北京喜事多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喜事多发展的朋友,致以最真诚的谢意!喜事多沿革 1997年,北京建厂,厂名为北京喜事多家具厂。
1998年,喜事多在北京城外城、河北香河、山东、河南等地设立直营专卖店。
2003年,喜事多与“海底捞火锅”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2004年,喜事多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2005年,喜事多与“小尾羊火锅”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2007年,“北京喜事多家具厂”更名为“北京喜事多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2008年,喜事多与“小豆面馆”、“巫山烤全鱼”、“味千拉面”、“绿叶火锅”等知名餐饮连锁品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2009年,成功注册“喜之多”产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