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连锁酒店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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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武当山阳光大酒店位于享誉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著名的道教圣地、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武当山下。
十堰武当山阳光大酒店位于享誉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著名的道教圣地、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武当山下。
距汉十高速公路武当山出口左边护栏外里行100米,毗邻武当山门、汉十高速公路和襄渝铁路,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交通便利。
酒店经营面积6000余平方米,内设停车场,按照国家三星涉外旅游饭店标准建设,集客房、餐饮、会务、休闲、旅游购物于一体的多功能酒店。
酒店整体设计新颖、风格别致、功能齐全,无论是主题建筑,还是装饰装修,都构思巧妙,气势宏大。
酒店引进著名管理公司全程管理,将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国际化的服务水准和先进的服务社设,精心打造武当山旅游产业知名品牌。
详细介绍(房间数量,开业以及装修时间,周围环境的介绍)客房总数48间,房间装修豪华典雅,用具名贵考究。
其中:套间2间,单间4间,标间44间。
固有服务项目:会议室、停车场、商务中心、国内直拨电话、国际直拨电话。
餐饮设施:中餐厅(特色武当农家乐)
房型及房价 房型介绍:每个客房都配有阳台, 电话, 卫星频道, 有线频道, 手提电脑保险箱, 平面电视, 电脑, 保险箱, 空调, 熨裤机, 书桌, 熨衣设备, 客厅角, 隔音, 木质/镶木地板, 淋浴, 浴缸, 吹风机, 浴袍, 免费洗浴用品, 卫生间, 浴室, 拖鞋, 迷你吧, 冰箱, 电烧水壶, 唤醒服务。
酒店的房型有多种选择,提供了套房、家庭间、行政双人或双床间、家庭套房、豪华双人或双床间、行政房、家庭房。
房价信息:套房 364元 家庭间 303元 行政双人或双床间 291元 家庭套房 455元 豪华双人或双床间 233元 行政房 436元 家庭房 430元
十堰佰艺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星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橱柜、衣柜、办公家具、酒店家具、校用家具、医院家具、钢材、建材、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不含应取得许可经营的商品)、体育用品(不含弩)、劳保用品销售;室内外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阳光·栖谷位于十堰市北京北路,规划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其中地下16.2万平方米。
项目紧邻城市中心,西侧是十堰市最大,占地600于亩的绿化山体城市景观平台,具有独特的景观资源;北侧有规划的小学;东侧为350米近7万方的商业长廊;集高档住宅、会所、幼儿园、商业、酒店、办公、公寓等及配套设施于一体的十堰首个城市综合体。
项目对面为郧阳中学、市政海关楼;西侧有公交集团、邮政局;北侧有汉江酒店等建筑设施,是城市中心不可多得宜居楼盘。
基本信息 区域:茅箭区北京北路 价格:起价5880元/㎡ 均价6350元/㎡ 最高价7860元/㎡ 售楼处地址:北京北路海关对面 物业类型:公寓 装修状况:毛坯 占地面积:340000 建筑面积:800000 总户数:5400 车位数:3700周边配套 教育:自建幼儿园 郧阳一中、自建小学、十堰市一中、十堰市二中 医院:妇幼保健医院、阳光门诊 银行:工商银行 商场:十堰市博物馆、十堰市游泳馆、十堰市体育中心、十堰雅阁国际大酒店 地理位置 阳光·栖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 开发商信息 在十堰,阳光地产有着响当当的名号,其开发的项目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坚持“用心筑建生活,以爱回馈社会”的阳光人,为十堰人民带来一栋栋舒适的住宅楼。
阳关地产打造的十堰首席综合体,采用第四代商业模式,潜心打造十万方商业领航之作。
融入阳光城市广场,将建筑风格,购物环境,景观小品完美融于商业街,颠覆传统钓商业格局,将国际时尚前沿的生活方式带给十堰。
相关信息 北京路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中城市快速发展的主要交通要道,对内与火箭路、江苏路、柳林路、上海路、浙江路、天津路、重庆路交会形成六纵六横的交通网络,是我市重要的交通枢纽;对外是火车站、高速公路连接外界的一条必经之路,居于此路段的阳光·栖谷有着不可估量的区域价值。
不管是居住还是投资都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阳光·栖谷,以未来的眼界建造城市最美的居住梦想。
用集高档住宅、会所、幼儿园、商业、酒店、办公、公寓等及配套设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开创十堰人居新时代。
一座汇聚丰富业态的城市综合体,已悄然出现。
一种代言未来的生活方式,正以高昂的姿态在这座城市的风头浪尖,将世界著名城市的运营模式,引入十堰新时代的起点。
这个涵盖丰富业态的城市综合体,必将成为十堰的地标性建筑,也必将成为十堰现代化都市发展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阳光·栖谷依山而建,利用坡地式地形,在三级梯层平台上建房子。
地势低的地方建楼层相对较高的房子,地势高的地方建楼层较低的房子,这样的合理规划使每栋楼之间的通风采光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另外,阳光栖谷还计划建设600亩的山体公园,给业主打造一个无限亲近自然的居住环境。
商业 2013年10月21日上午,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旗下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美国希尔顿酒店集团合作签约仪式在十堰世纪百强武当雅阁国际大酒店隆重举行。
十堰市常务副市长龙良文同志、希尔顿酒店集团大中华区高级发展总监经纬女士、重庆国瑞控股集团董事长、阳光地产总经理肖基成先生及各有关单位、媒体记者等人士共同出席了签约仪式,见证了希尔顿逸林五星级国际酒店品牌入驻阳光·栖谷这一前所未有的盛事。
希尔顿酒店集团是全球最具历史的高端酒店管理集团,长年入选全球世界500强企业。
作为世界酒店界的传奇和其高端定位,希尔顿酒店集团对于旗下任何品牌的选址近乎苛刻,希尔顿逸林品牌也不例外,若没有充足的经济支撑和市场需求,希尔顿逸林五星级酒店品牌决不轻易进驻。
在与阳光地产签约之前,希尔顿酒店集团总部对十堰酒店市场和阳光·栖谷项目的未来进行了多轮的客观评估和论证。
最终,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下,阳光地产凭借其雄厚实力和阳光·栖谷的优质品质及完善配套,最终促成了希尔顿酒店集团与阳光地产的倾力合作。
据希尔顿酒店集团大中华区高层透露,希尔顿酒店集团选择十堰、选择阳光·栖谷的原因在于:一是看好十堰的城市发展前景,看好北京北路作为十堰政府十二五规划发展的重点区域所带来的区域价值;二是看中阳光地产扎根十堰15年、服务社会、追求品质的经营发展理念;三是阳光·栖谷地处600亩福山公园环抱、12万平方米栖谷天街商业综合体以及120万平方米高端、优质的大型住宅社区和得天独厚的优美环境为希尔顿逸林的入驻增光添彩。
据了解,入驻十堰落户阳光栖谷的的希尔顿逸林酒店,投资共逾4亿多元人民币,项目总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拥有279间客房,包括标准间222间、商务间28间、酒店套房28间、部长套房1间、总统套房1间;并配套可同时容纳500人召开会议的大型会议厅1间、容纳约200人中型会议厅2间、容纳约30人小型会议室4间。
此外,还拥有满足约500人同时就餐的宴会大厅。
是一座涵盖会议中心、宴会中心、健身中心、无边界游泳池等为一体的商务酒店。
最重要的是,十堰希尔顿逸林酒店将树立十堰酒店行业国际高端五星级服务的新标准和新高度,并将全力服务于推动社会经济化发展的商务人群。
希尔顿逸林五星级酒店的进驻,不仅弥补了十堰无国际品牌酒店的历史,满足了十堰未来城市商务市场的需求,并大力提升了阳光栖谷住宅和商业的投资价值,带动城市的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城市的国际影响力!
1、十堰外国语学校十堰外国语学校地处十堰市人民南路61号,占地42亩,现有51个教学班,在校学生近2100人,教职工190人。
连续五年考上省重点高中升学率全市最高。
学校先后被上级主管部门授予“湖北省教改名校”、“湖北省诚信与自律先进单位”、“湖北省绿色文明学校”、“湖北省民办学校副会长单位”、“十堰市人民满意学校”、“十堰市生本教育实验学校”、“十堰市放心学生食堂”等荣誉称号。
2、东风国际学校学校占地80多亩,投资1个多亿,由湖北省明星校长檀耀兵先生担任校长,学校于2015年9月1日开学,35个教学班,学生1200多人,教职工150多人。
致力服务十堰,满足广大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3、京中实验学校十堰京中实验学校是十堰市市教育局直接领导的十二年一贯制寄宿学校,位于十堰市中心城区重庆路林荫大道一号线与北京路京中路(文华路)交汇处。
学校规划占地180亩,第一期投资2.6亿元,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4、东山苑寄宿学校、十堰市东山苑寄宿学校创办于2009年,由湖北黄冈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创办,是一所具有独立产权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设有小学部、初中部,实行寄宿制与走读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截至目前现有分校:河南周口融辉黄冈学校(2013年开学)、新疆巴州黄冈学校(2015年开学)、河南西峡黄冈学校(2017年开学)、四川万源黄冈学校(2018年开学)。
5、郧山阳光书院十堰市郧山阳光书院是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引进,由世界500强阳光控股旗下教育集团举办的集小学、初中为一体的高品质、国际化民办学校。
郧山校坐落汉江江畔,紧邻十堰水公园,位于4A级风景区子胥生态公园内,占地270亩,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总投资3亿元;规划108个教学班,办学规模约4000人。
参考资料来源:阳光书院-十堰市郧山阳光书院参考资料来源:秦楚网(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主管、十堰日报传媒集团主办)-东山苑寄宿学校:十年辛勤耕耘 十年桃李满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堰京中实验学校参考资料来源:十堰东风国际学校-十堰东风国际学校简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堰外国语学校参考资料来源:秦楚网(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主管、十堰日报传媒集团主办)-如何补短板?十堰8所民办学校承诺这样干
李光英诉靳忠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2017年4月25日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执行、变更诉讼请求、陪审、诉讼请求、审判程序、重新鉴定、证明、鉴定意见、证据种类、证据、诉讼关键词、侵权、民事责任规定、委托代理、代理、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光英。
委托代理人:李怡,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靳忠国。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鲜应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延桢、熊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李光英与被告靳忠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主审、审判员柯长军、人民陪审员彭绣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光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怡、被告靳忠国、被告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4月5日14时16分,被告靳忠国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由六堰往邮电街方向行驶,行至邮电红绿灯路段将行人李光英撞伤,造成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靳忠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车辆向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
原告李光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1011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医疗费3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380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500元,辅助器具费830元,共计174777元;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
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认为原告李光英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医疗费过高,不应赔偿原告李光英的鉴定费。
2016年7月6日,李光英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临鉴字第7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2500元)。
2016年11月4日,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23日,本院委托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法鉴字第63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费3000元)。
受害人李光英伤后住院46天,护理时间180天,遗留伤残。
本院依法确认李光英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69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50元/天46天),营养费1380元(30元/天46天),护理费15356元(31138元/年365天180天),残疾赔偿金74390元(27051元/年11年25%),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后续医疗费35000元,辅助器具费83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06423元。
靳忠国垫付李光英的医疗费69867元(其中包括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辅助器具费700元,并支付给李光英护理费2000元,另请人护理李光英20天计1706元(31138元/年365天20天)。
本院认为:靳忠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光英遭受人身损害,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光英的损失。
鉴定费2500元、重新鉴定费3000元,共计5500元,原告李光英承担重新鉴定费1000元,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鉴定费2500元,并自担重新鉴定费2000元;由靳忠国承担案件受理费。
靳忠国垫付李光英的医疗费59867元、辅助器具费700元、护理费3706元(2000元+1706元)、原告李光英承担重新鉴定费1000元、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并由阳光财险十堰支公司将靳忠国垫付李光英的医疗费59867元、辅助器具费700元、护理费3706元返还靳忠国。
原告李光英请求赔偿的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光英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确定。
请求赔偿的交通费,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光英损失133650元(206423元-59867元-3706元-700元-10000元+2500元-1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靳忠国垫付款64273元(59867元+3706元+7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被告靳忠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
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xxx。
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柯长军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