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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街铺王:均价6800元/㎡。
公司发展 1985年,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成立,奠定了雅居乐集团的发展基础。
1992年,成立中山市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集团的战略转移。
1993年, 成立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引入港式物业管理模式。
1997年,成立中山市雅居乐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雍景园,成功迈向高端产品市场 2005年,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截至05年底, 雅居乐旗下房地产项目已达18个。
2007年,雅居乐喜庆十五周年,力推全新理念--远见、心建、共建未来 2008年,雅居乐与国际知名投资机构摩根士丹利达成协议,共同开发涉及超过人民币200亿元资金投入的海南清水湾项目,并将其发展成大型综合旅游度假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诉苏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缺席判决案例原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钟锦绣,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冠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与被告苏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添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冠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每月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为1560元;2.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4月起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6月的违约金为936元,以上合计2496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物业管理费按每月40元从2013年4月计算至2017年1月;违约金从每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小区h幢x房车位的业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原告为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每月10日前按每月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从2013年4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截至2016年6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1560元、违约金936元,以上合计2496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缴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购销合同;2.中山市雍景园商住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3.法务函、寄信回执;4.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
被告苏冠海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冠海是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诗画街x幢地下车库x号车位[土地证号:国(20xx)易21xx55,房产证号:c362]的业主。
根据雍景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雍景园商住小区由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车位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40元;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苏冠海应向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每月的物业管理费40元,苏冠海从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共46个月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840元(40元/个/月46个月)。
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与被告苏冠海分别作为雍景园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及雍景园商住小区诗画街x幢地下车库x号车位的业主,应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
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已依约向雍景园商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苏冠海则应按时向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苏冠海每月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为40元。
苏冠海在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冠海应向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40元。
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违约金从每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没有合同依据。
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为宜。
被告苏冠海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冠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上述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40元为本金,均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苏冠海负担(被告苏冠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敏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诉胡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7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缺席判决案例原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钟锦绣,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瑜。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与被告胡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添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每月2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为5520元;2.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8月起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6月的违约金为1794.4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87元,以上合计7401.48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6元从2014年8月计算至2017年1月;违约金从每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水费从2014年6月计算至2016年4月。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小区x幢x房的业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原告为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每月10日前按每月2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从2014年8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截至2016年6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5520元、违约金1794.48元、水费87元,以上合计7401.48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缴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购销合同;2.中山市雍景园商住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3.发放签收表;4.水费清单;5.法务函、寄信回执;7.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8.业主水表读数记录表、中山市自来水价格表。
被告胡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瑜是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澄碧街x幢x房[土地证号:国(20xx)易21xx29,房产证号:c189]的业主。
前述物业的建筑面积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上载明为97.14平方米,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上载明为92.41平方米,现原告主张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240元(2.6元/月/平方米92.41平方米)。
根据雍景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雍景园商住小区由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一期、二期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6元;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涉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7.14平方米,即胡瑜应向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每月的物业管理费252.56元(97.14平方米2.6元/月/平方米),胡瑜从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共30个月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7576.92元(97.14平方米2.6元/月/平方米30个月),现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主张胡瑜按照每月240元的标准支付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7200元(240元30个月)。
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与被告胡瑜分别作为雍景园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及雍景园商住小区澄碧街x幢x房的业主,应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
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已依约向雍景园商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胡瑜则应按时向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标准,涉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7.14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2.6元/月/平方米计算,即胡瑜每月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为252.56元。
胡瑜在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胡瑜应向雅居乐物业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576.92元。
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200元,是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水费问题,有物业服务合同、水费清单、业主水表读数记录表、中山市自来水价格表等证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违约金从每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没有合同依据,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为宜。
被告胡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上述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240元为本金,均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分别计算至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胡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水费87元;三、驳回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胡瑜负担(被告胡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敏祺
阿具客家土菜馆(雅居乐店)是一家客家菜餐馆,位于佛山南海区盐东路19号雍景豪园雍景商城A栋12号(近雅居乐酒店)。
餐馆类型 客家菜 餐馆简介 阿具客家土菜本着坚守“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优”和“还原食品生态,满足食客寻旧心态”的信念,坚持用土方法做原生态的美味,深得追求原生态吃出美味来的食客热烈追捧。
仅仅十年时间,阿具客家土菜稳步前进。
特色服务:有停车位,有送餐。
地址 佛山南海区盐东路19号雍景豪园雍景商城A栋12号(近雅居乐酒店)
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8年01月05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郑建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中山市东区环市路与岐关西路交界处建设、开发等。
企业信息 2019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2019年第二批申请晋升或延续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进行了审查,核准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晋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
昆明安宁酒店家具品牌 :展现独特的魅力与高品质生活 随着旅游业的繁荣发展,酒店行业也随之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昆明安宁酒店家具品牌应运而生,以卓越的品质和独特的设计风格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好评。 昆明安宁酒店家具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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