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酒店家具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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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奇易居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项长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木制家具、钢木家具、实木家具、实木门、木线条以及装饰装修配套材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等。
合肥菱湖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91年,系从事酒店家具、办公家具以及出口家具的专业制造商,拥有一批专业设计师和一线工艺师。
公司(合肥)生产基地占地面积70000平方米,员工800多人,年产销达数亿元。
菱湖企业在进行完善工艺和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坚持以“专业创造完美”为企业宗旨,针对现代消费需要及时尚流行趋势,不断推陈出新,将中国传统美学与当代时尚设计融为一体,开发出一系列简约时尚、典雅新颖的酒店、办公、民用家具。
客户看到的是家具艺术,体会的是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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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岗集镇海明家具厂诉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案是2017年1月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案例原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海明家具厂,注册号34012xxx6056(1-1)。
经营者:韩海民。
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049015954(1-1)。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安,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海明家具厂(以下简称海明家具厂)诉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明家具厂的经营者韩海民,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安、金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明家具厂诉称:2016年5月25日,被告无端在通往骆岗机场的庐州大道上设置路障,致使所有路过此地的货车无法通行。
原告系骆岗机场经营商户,每日必须经过被告所设路障路段,致使原告货物无法正常运输,原告因此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状态。
原告认为庐州大道系合肥市市政工程,非被告自有道路,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合肥市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权,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拆除所设路障,恢复车辆(包括货车)正常通行;二、判令被告从诉讼之日起每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直至恢复车辆正常通行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辩称:一、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对相邻建筑物或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二、截至2016年9月18日骆岗机场内除了一户经营户外,其他经营户占用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因此,原告无通行的必要。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合肥骆岗机场原系由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管理和经营的民用机场。
2013年,因合肥新桥机场的建成通航,骆岗机场不再承担航班起降任务。
2013年8月,安徽民航机场集团与合肥永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骆岗机场航站楼等资产有偿占有使用合同》,约定将民航机场集团出资建设形成的航站楼、航站楼停车场(不包括二层停车城)、机场跑道(包括滑行道、所在区域的草坪,不包括环场道)、停机坪、2号门北侧原货运仓库、飞行区内原业务部门的简易用房、原扩建餐厅交付永诚物流公司有偿占有使用。
2014年3月27日,安徽中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共同签订《骆岗机场航站楼等资产有偿占有使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份,约定将合肥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在《骆岗机场航站楼等资产有偿占有使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安徽中睿商贸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安徽中睿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又签订一份《骆岗机场原宾馆部分楼层及地勤楼等资产有偿占有使用协议》。
安徽中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名称变更为合肥中睿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民航机场集团与合肥中睿商贸有限公司的《骆岗机场航站楼等资产有偿占有使用合同》和《骆岗机场原宾馆部分楼层及地勤楼等资产有偿占有使用协议》二份合同已于2015年2月5日解除。
在合肥永诚物流有限公司与合肥中睿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机场土地期间,有部分商户入驻机场内从事经营。
原告海明家具厂陈述其经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同意,2013年从吴源钢模租赁站有偿租用骆岗机场跑道旁的部分土地,并建成面积约1000多平方米是钢构大棚,从事木制加工等经营,但在2016年4月该钢构大棚被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拆除。
在庭审中,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认为原告海明家具厂所陈述的钢构大棚系由其自行拆除。
另查明,合肥市庐州大道与骆岗机场出口处相连,系车辆进出机场的主要通道。
2016年5月25日,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在骆岗机场出口与庐州大道的连接处的部分区域设立路障和禁行标志,并设立公告牌,公告内容为:自2016年5月25日起,禁止装有货物的车辆、渣土车、驾校教练等车辆进入骆岗机场。
2016年7月4日,原告海明家具厂以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在此设立路障妨碍其货物运输为由,要求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拆除所设路障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一组,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研究新桥机场建设资金及骆岗机场有关土地处置工作》、《骆岗机场土地收储框架协议》、《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民事判决书》、照片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海明家具厂的诉请、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
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利用另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由此可见,相邻通行权是相邻方基于对不动产使用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从属性和衍生性的的权利,不能脱离对不动产使用而单独存在。
因此,原告海明家具厂在本案中主张相邻通行权,其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其在机场范围内有对不动产合法使用的事实,并且对该不动产的使用确有经过涉案禁行路段的必要。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而言,原告海明家具厂虽诉称其在机场内建有面积1000多平方米钢构大棚从事木制加工经营,但根据庭审中原告所作的陈述,其所称的钢构大棚已在2016年4月间被拆除,表明相邻通行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即使用不动产的事实已不复存在,也导致基于不动产使用而享有的相邻通行权随之消灭,原告在钢构大棚拆除后继续主张相邻通行权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海明家具厂在本案中主张相邻通行权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关于原告海明家具厂主张的经济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的禁行措施确对其经营活动造成实际损失,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海明家具厂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海明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海明家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元 人民陪审员 许华友 人民陪审员 夏明月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 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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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100亩,全套现代化生产设备,现有各种技术人员400余人。
是合肥“老字号”的专业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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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省市技术监督局评为信得过产品及推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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