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酒店家具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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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华欣度假酒店及购物中心位于华欣,是家4星级酒店,距离华欣火车站步行21分钟,或打车6分钟,车程约2.3公里。
设施与服务 电视、贵宾室、会议设施、洗衣间、隔音客房、新婚套房、吸烟区、无烟客房、花园、ATM、游乐园、语言、复印传真、班车、唤醒、外币兑换、高尔夫 酒店客房配有按摩浴缸,禁烟房,空调,阳台/露台,迷你吧,书桌,卫星频道/有线电视,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房内保险箱,冰箱,独立淋浴间和浴缸,起居室,茶/咖啡机,免费瓶装水,浴袍,免费WiFi等设施。
酒店提供免费wifi。
酒店配有游泳池。
酒店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
Chelona 463 Khao Tao Condominium位于华欣,是家2星级酒店。
设施服务 洗衣间、私人海滩、无烟客房、花园、携带宠物、儿童加床、语言 酒店的客房配有公寓设施:阳台, 享有风景, 山景, 电话, DVD播放机, 平面电视, 空调, 客厅角, 电风扇, 更衣室, 提供连通间, 沙发, 瓷砖/大理石地板, 衣柜/衣橱, 晾衣架, 浴缸, 吹风机, 浴室, 浴缸或淋浴, 沏茶/咖啡设备, 小厨房, 冰箱, 微波炉, 用餐区, 电烧水壶, 厨房用具, 炉灶台, 烤面包机, 餐桌, 户外家具, 浴巾, 亚麻织品, 高层由电梯直达等设施,酒店配有游泳池,酒店为您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
Chelona 463 Khao Tao Condominium酒店还会提供一项住宿的免费政策:不接待儿童
河南华钻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贾芳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阳台护栏、道路护栏、金属门窗、酒店用品、酒店家具、清洁用品、客房用品、五金配件、建材生产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不锈钢制品及钢材不锈钢制品销售等。
牛为海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8日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关联性、审判程序、审判监督、执行案例原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贵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牛为海。
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牛为海与河南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对本院扣划的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余额11365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称,我院划拨的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账号1526)余额1136500元,属于其公司所有,并非河南华盛公司所有。
本院查明,2014年8月,河南华盛公司承建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露天煤矿基建剥离工程,后设立了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银泽支行申请开设了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账号1526),由项目部对该工程进行建设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由河南华盛公司申请开设,其账户余额显为河南华盛公司所有;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与河南华盛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属另一法律关系,与项目部银行账户无关联性。
河南华盛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以河南华盛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余额1136500元,并无不当。
故对中伟爆破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惠 耘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等诉张景周委托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1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子清。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系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景周。
第三人:王宪彬。
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景周(第三人:王宪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擎天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28日在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撤诉、审判程序、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委托代理、代理、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9元,减半收取2304.5元,由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艳丽 审判员 李志攀 审判员 李燕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