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双喜酒店家具
187双喜家具(佛山)有限公司双喜佛山市锦簇家具有限公司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莲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宝元家具有限公司双喜家具(佛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三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金属制品制造;贸易代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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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合宝明辉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苏文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装饰家具的安装制作;家具设计;产销:家具等。
香港合宝明辉家具集团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设计、生产和销售家具为主的港资企业,1998年迁址东莞建立生产基地。
现拥有四间占地面积共达五万多平方米的生产基地,以及一支二千多人的生产及销售队伍。
公司主要以“合宝”为注册商标的国际白金五星酒店订制家具(固装、活动家具)以及“明辉”注册商标的家用/酒店家具,2005年,明辉再次出击民用家具领域,推出全新"奢享"品牌。
香港合宝明辉家具集团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设计、生产和销售家具为主的港资企业,1998年迁址东莞建立生产基地。
现拥有四间占地面积共达五万多平方米的生产基地,以及一支二千多人的生产及销售队伍。
公司主要以“合宝”为注册商标的国际白金五星酒店订制家具(固装、活动家具)以及“明辉”注册商标的家用/酒店家具,2005年,明辉再次出击民用家具领域,推出全新"奢享"品牌。
香港合宝明辉家具集团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设计、生产和销售家具为主的港资企业,1998年迁址东莞建立生产基地。
现拥有四间占地面积共达五万多平方米的生产基地,以及一支二千多人的生产及销售队伍。
公司主要以“合宝”为注册商标的国际白金五星酒店订制家具(固装、活动家具)以及“明辉”注册商标的家用/酒店家具,2005年,明辉再次出击民用家具领域,推出全新"奢享"品牌。
香港合宝明辉家具集团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设计、生产和销售家具为主的港资企业,1998年迁址东莞建立生产基地。
现拥有四间占地面积共达五万多平方米的生产基地,以及一支二千多人的生产及销售队伍。
公司主要以“合宝”为注册商标的国际白金五星酒店订制家具(固装、活动家具)以及“明辉”注册商标的家用/酒店家具,2005年,明辉再次出击民用家具领域,推出全新"奢享"品牌。
东莞市合宝明辉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苏文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装饰家具的安装制作;家具设计;产销:家具等。
《中国现代酒店家具设计与鉴赏》是2011年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唐立华。
内容简介 国际知名酒店,作为商旅、社交和设计成果展示之载体,对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建筑和工业设计反映和实现的功能亦日趋显现。
高星级酒店家具是设计师和艺术家借以表达设计思想和理念的重要物质载体,是一种重要的空间存在,反映了一个时代的审美意识。
唐立华、朱广才编著的《中国现代酒店家具设计与鉴赏》选取12家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中的18家落户中国的酒店,整合其酒店家具在上述各酒店中的展现形式。
对应与上述酒店家具的概念,结合普乐家具多年的家具设计和生产时间,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家具设计思想,从而得到不同的材料运用方式、设计思维、设计原则及其表达的设计精神,进而阐述作为实现空间环境意义的家具设计。
《中国现代酒店家具设计与鉴赏》可供设计师、酒店业主管理公司家具行业生产商及贸易商、家具爱好者参考或收藏。
目录 第一篇 酒店家具设计概论 酒店的基本知识 酒店的概念 酒店的历史演变 现代酒店分类和等级 酒店家具 酒店家具的属性 酒店家具之于酒店的意义 酒店家具设计 酒店家具设计的原则 酒店家具设计的方法 第二篇 现代酒店家具设计文化 现代酒店家具的文化属性 现代酒店家具的艺术风格 新古典风格 现代简约风格 装饰艺术风格 自然风格 混搭风格 现代酒店家具设计技术 酒店家具配置 酒店家具与酒店室内空间 第三篇 中国现代酒店家具设计赏析 洲际酒店 上海浦西洲际酒店 胜腾集团 上海淮海豪生酒店 喜达屋 深圳威斯汀酒店 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 雅高集团 东方佘山索菲特大酒店 上海外高桥宜必思酒店 上海宝隆美爵酒店希尔顿 上海静安希尔顿 昆山花桥逸林希尔顿 金茂三亚希尔顿 凯悦 上海柏悦酒店 深圳君悦酒店 卡尔顿 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 香格里拉 宁波香格里拉酒店 半岛 上海半岛酒店 悦榕庄 杭州悦榕庄 凯宾斯基 三亚凯宾斯基酒店 首席公馆 上海首席公馆
张文宝诉靳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是2017年2月6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文宝。
被告:靳东生。
被告:侯明辉。
原告张文宝与被告靳东生、侯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文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东生、侯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文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五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截止到还款日期;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靳东生于2015年7月23日借原告张文宝现金五万元整,由被告侯明辉做永久还款担保人,近期经原告张文宝多次催要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靳东生、侯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靳东生向张文宝借款五万元,侯明辉为担保人。
同日,张文宝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有靳东生借张文宝现金款伍万元正(¥50000元),家有急事特需,由借款人靳东生和担保人侯明辉签名捺印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靳东生向张文宝借款,理应归还,侯明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侯明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靳东生追偿,故对于张文宝要求靳东生、侯明辉归还借款五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文宝要求靳东生、侯明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于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靳东生、侯明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东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宝欠款五万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给付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侯明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靳东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文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二十五元,由靳东生、侯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新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