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酒店家具的准备
167如何选购酒店家具?客房用品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家具实业有限公司2010广州国际酒店家具展览会圣托酒店家具顺联家具城南区一、消费者选购成型板家具时,板材要符合国家标准,家具本身整体结构是否合理、坚固,所有封边是否到位,推拉门是否灵活、流畅,打开柜门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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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沛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在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范长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用品、客房用品、不锈钢制品、陶瓷餐具等。
庆阳晟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3月05日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畅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民用家具,教学家具,幼教家具,酒店家具等。
庆阳晟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3月05日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畅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民用家具,教学家具,幼教家具,酒店家具等。
庆阳慧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8月22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解生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乐器、五金交电、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家具、家具、通信设备、机械设备、通讯器材、灯光音响设备、室内外装修装饰工材料、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文化用品、劳保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消防器材、家用电器、石材、酒店设备、酒店家具、建筑材料、水暖管材、玩具、工艺品、摄影器材、电动车、汽车、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配件、工具及维修设备的销售;安防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楼宇亮化工程,机电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网络工程,网络维护工程,网络数据恢复;工程资料装订,广告设计策划及制作安装,广告喷绘、装饰装修工程,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会议厅规划、设计、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于2004年09月1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陈扶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本省内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等。
李金成诉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是2017年1月11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合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权利、不当得利、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审判程序、陪审案例原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金成 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瑜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瑞环。
被告王江。
原告李金成与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金成、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金成诉称:我因购买房屋,通过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江中介,与房屋出卖人盖轲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庆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3月31日前保证让原告入住买卖房屋。
同日,原告向昊江公司交纳评估费2000元、贷款代办费3000元,并于2016年2月1日向昊江公司交纳购房定金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无法给原告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入住涉案房屋。
随后,王江同意给原告退款,并向原告出具了55000元的欠条一张,但至今未向原告退还任何费用。
现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购房定金、评估费、贷款代办费55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我们不予认可,王江与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承包期间发生的纠纷全部由其自己承担,分公司由王江个人所包办,发生纠纷由其个人负责。
被告王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2013年7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花卉种植、销售;车辆信息咨询服务、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办公耗材、电脑耗材、批发、零售。
2015年5月22日,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宇名城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为王江,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中介。
2016年原告因需要购买房屋,与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居间合同,经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介,2016年1月10日,房屋出卖人盖轲与被告李金成达成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盖轲将其位于西峰区嘉禾家园1号楼1单元401室房出售于原告李金成,房屋价款伍拾捌万元整,定金为叁万元。
2016年1月29日,房屋出卖人盖轲、原告李金成、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庆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经纪机构完成委托事项,出卖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支付佣金即58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李金成向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江交纳贷款代办费3000元、评估费2000元、房屋定金50000元。
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上述费用后,未依约向房屋出售人盖轲转交上述费用。
嗣后,被告王江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向原告归还上述55000元。
现因二被告未向原告李金成退还55000元,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收据3份、欠条1分、买卖定金协议书、庆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在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宇名城分公司为原告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
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宇名城分公司作为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向原告收取定金50000元、评估费2000元。
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宇名城分公司收取该费用没有合法依据,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对于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宇名城分公司收取原告的贷款代办费3000元,因其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故对于该费用,亦应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ldquo;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dquo;。
故对于退还原告上述费用的责任应由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金成购房定金50000元、评估费2000元、贷款代办费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55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庆阳昊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舸 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 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