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退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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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仁德艺佳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中高端红木家具为主,以酒店别墅等室内红木装饰设计和生产及来样定做为配套业务的红木家具企业。
河北仁德艺佳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是河北乐海乐器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品牌,具有多年制作古典家具经验,继承中国传统家具榫卯结构和精湛的雕刻技法、做工精良、设计独特、线条自然流畅、造型饱满、件件精致,款款生情. 河北仁德艺佳红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做“中国品牌、创世界品牌”为目标,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汇集了大批优秀的管理骨干和技艺精湛的艺术工匠。
精选印度、东南亚等国家的黄花梨、紫檀、黑檀、酸枝等名贵、珍稀硬木为原料,经低温烘干处理,精心设计,由具有丰富宫廷家具制作经验的艺术工匠,采用纯手工精雕细琢,精心制作而成。
分类:桌案类、椅凳类 床榻类 柜架类 中堂类 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信誉是企业的本钱,是公司坚定不渝的宗旨。
2010年5月位于河北省肃宁县的乐海乐器新生产基地投入使用。
新制作基地将重点打造乐器精品,建成集生产、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综合性民族乐器基地和红木家具新品实验基地,
河北邦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不含医疗、诊疗信息);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发布、代理服务;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卫生用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等。
雷振辉诉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是2017年1月4日在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案例原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振辉。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银涛。
被告:高银涛。
原告雷振辉诉被告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仁邦公司)、高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振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文魁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仁邦公司、高银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仁邦公司共计向原告借款65万元,高银涛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本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仁邦公司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2、被告高银涛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借款合同一份、收到条一份、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份、存款回单一份,用于证实原告出借65万元给被告仁邦公司至今未偿还本息、被告高银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仁邦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提前扣除利息,实际向仁邦公司打款477500元。
2015年9月23日,被告仁邦公司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就上述借款进行了约定,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
被告高银涛在借款合同上写明:如果不能归还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仁邦公司为原告出具了65万元的收到条。
本院认为,原告虽出具了借款合同、收到条等证据,用于证实被告仁邦公司向其借款65万元,但其所出具的存款回单中显示其2014年9月23日,实际出借给被告的款额为477500元,原告亦当庭认可提前扣除了利息,因此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的款额为627500元。
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的计算期限原告要求自实际出借之日(477500元的为2014年9月23日、15万元的为2015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高银涛已在借款合同处写明其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高银涛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仁邦公司、高银涛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2014年9月23日借款47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双方年利率18%计算)、2015年9月23日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双方年利率18%计算)。
被告高银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高银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雷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二被告承担9943元,原告承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聂 欢
杨金梅诉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是2017年1月4日在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审判程序、缺席判决案例原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金梅。
委托代理人:康新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银涛。
原告杨金梅诉被告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仁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新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仁邦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仁邦公司共计向原告借款3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仁邦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一份、欠息条据一份、还息明细一份,用于证实被告欠原告本金39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后未再偿还。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分多次借款共计39万元,2016年1月19日,双方补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每三个月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息23400元(即月息2分)。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写明欠原告自2015年10月19日到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23400元。
原告当庭主张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按月息2分,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的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偿还完毕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仁邦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金梅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止,按月息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聂 欢
河北邦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不含医疗、诊疗信息);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发布、代理服务;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卫生用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等。
佛山市王府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是一家集家具销售,设计,生产,服务为一体的酒店家具生产厂家,隶属于佛山市王府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王府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后期业绩攀升,于2005年公司规模扩大并建立佛山市王府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同年进军北方最大的家具生产基地河北香河,并成立香河县王府酒店家具加工基地,公司全员团结合作,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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