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郊酒店家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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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是行业内较早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率先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运用ERP管理软件对企业进行系统性管理;拥有从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引进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数控、镭射激光机床和涂装流水线,全面采用美国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美国标准制造,家具能通过国际上最严酷的EMC实用环境模拟测试和摄氏零上50度、零下20度五个冷热循环测试。
我们选用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每年必须经过美国国际环保检测组织论证、复查通过,加上每一制造环节的严密管控,我们的产品都能通过美国和中国国家级环保的检测,保证了全世界购买我们产品的消费者的生活安全。
我们的产品在品质和环保方面一直是行业的领头羊。
中山市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文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办公家具、酒店家具、木工机械设备等。
湖北伍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是2005年3月由团风伍龙家具厂与广东富邦家具公司合股成立的。
公司地址位于团风城南工业园,现有厂房2.9万平方米,大型展示中心2000余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公司现有职工160余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8人,年产值达3000万元,年创利税100万元。
公司坚持“创新赢市场,诚信求永远”的经营理念,以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加上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创造家私行业的精品名牌。
主要产品有教学家具、办公家具及宾馆酒店家具三大系列,深受鄂东南地区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在省第二届林博会上荣获“畅销产品奖”。
公司在创造时尚前卫产品的同时,积极创建企业文化,努力描绘灿烂的明天。
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志安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2月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行为的效力、撤销、代理、委托代理案例原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帆。
委托代理人:鄢会军,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志安。
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志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5272-52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6)5272-52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银 侯欢欢
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俊昕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2月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行为的效力、撤销、代理、委托代理案例原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帆。
委托代理人:鄢会军,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俊昕。
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俊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5272-52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6)5272-52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银 侯欢欢
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民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2月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行为的效力、撤销、代理、委托代理案例原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帆。
委托代理人:鄢会军,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民。
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5272-52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6)5272-52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邦合创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银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