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酒店家具拆装
174朋友好,我是宁波9D搬家公司,现大概给你说一下宁波搬家公司收费标准:宁波起步费:载重2吨货车100--150元/车;另按楼层:每加一层收10元,有电梯加20元。宁波(注:上述价格为实际运输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每车次单程搬运。)宁波附加费:宁波A、楼层费:每上下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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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服务 服务项目:滚梯/电梯 商务中心 免费停车场 前台贵重物品保险柜 免费旅游交通图(可赠送) 票务服务 专职行李员 行李存放服务 洗衣服务 邮政服务 叫醒服务 餐饮设施:中餐厅 大堂吧
展会回顾 广州国际酒店设备及用品展览会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九届,每届的展览面积都以30%的速度递增,成为中国发展最快、国际化程度最高、参展效果最好的同类型展会之一;在全球宾馆、酒店与餐饮行业享有盛誉。
其中,第九届展会已于2011年6月在广交会展馆圆满举行,展会面积达50000平方米,成为亚洲年中最大酒店用品展;共计1028家国内外展商参展,展出了近万种酒店用品;酒店家具展区作为本届展会最大的展区,酒店家具参展企业数量及规模高居国内同类展会之首。
酒店家具展区将有美神家具、爱的家具、宏生餐桌、朝辉家具、恒美家具、万振家具、盛豪美家具、臻美家具、海马家具、精诚集雅家具、宇宸家具、时大家具、耀震家具、钟南家具、富亮家具、福美家具、意创家具、健行家具、索纳尔家具、美之腾家具、唯尼可家具、利金家具、格绿朗家具、米诺家具、深圳闲云、现艺嘉代、广州艺集、文士等著名酒店家具厂商参展。
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24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培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酒店家具);其他家庭用品批发(家具批发),家具零售;贸易代理(以上各项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钢铁生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等。
佛山市顺德区银马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金燕,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等。
沈章银诉马龙勇租赁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13日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侵权、过错、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证明、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罚款、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执行、扣押案例原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章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龙勇。
原告沈章银与被告马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章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章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沈章银与马龙勇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书》;2、判令马龙勇立即给付租赁费312000元(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8日止);3、判令马龙勇赔偿经济损失81422元;4、本案诉讼费由马龙勇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3日,马龙勇因工程需要,租赁沈章银的型号为jcmp22挖掘机一台及配套设施,双方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书》。
该合同约定,2015年2月3日,沈章银把挖掘机一台(包括破碎锤、钎杆、铲斗)交给马龙勇装运,3月2日马龙勇把挖掘机运到沈章银工厂内,租期一个月,租金26000元,2月13日一次性付清。
若马龙勇继续租赁,应在租期届满前7天通知沈章银,并于续租之前付清下月租金。
因马龙勇拖延支付租赁费,2015年7月,沈章银提起诉讼,(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龙勇支付五个月租金11万元(扣除已付2万元),计算到7月。
马龙勇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也不愿交回挖掘机。
沈章银为了减少损失,花费数万元才把挖掘机找到并拉回,由此造成的损失都是马龙勇的过错行为所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马龙勇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沈章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沈章银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沈章银与马龙勇2015年2月3日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就挖掘机租赁时间和租金做了具体约定,以及续租的约定。
3、沈章银购买挖掘机的合同书一份,证明沈章银对租赁的挖掘机具有所有权。
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份,证明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沈章银2015年7月份起诉马龙勇作出了判决:马龙勇支付五个月租金11万元(扣除已付2万元),对沈章银具有挖掘机的所有权做出了确认。
5、2015年第109号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沈章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各一份,证明马龙勇租赁挖掘机非法开采石灰岩,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并扣押了挖掘机,罚款41422元,由沈章银交纳。
6、收据两份,证明沈章银为拉回挖掘机交纳停车费2万元和看管费2万元。
本院认定如下:沈章银提交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上述证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沈章银提交的证据4,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沈章银提交的证据5,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马龙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沈章银提交的证据6,不是正规发票,其是否收取及收取的合法性无法确定。
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沈章银与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手机)一份,约定由沈章银以796000元购买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p22-dicm挖掘机一台。
2015年2月3日,沈章银(甲方)与马龙勇(乙方)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挖掘机型号、规格为jcmp22,机号包括破碎锤、钎杆、铲斗;租时间自2015年2月3日乙方将机器从甲方装运开始,租赁结束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乙方将机器运抵甲方工厂内时止;租赁费用时间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工作时间不超过240小时,租金按人民币26000元计算,由乙方于2015年2月13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使用超出约定工作时间,另按每小时计算,由乙方每个租赁期限到期后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愿意续租需于前一个月租赁期结束前7天通知甲方,并于续租之日前将下一期租赁费用支付给甲方,续租手续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挖掘机租赁,无论乙方对所租机器使用与否,也无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困难,而导致机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都不影响甲方如期足额收取租金;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等部门干预(如国土局等部门扣车)所造成的停机租赁费及政府索取一切费用全由乙方负责承担;自签订合同后,乙方预付甲方现金1万元,余款本月15日前付清;挖掘机驾驶员乙方自负。
签订合同的当天,沈章银将挖掘机交付给马龙勇。
租赁到期后,马龙勇继续使用挖掘机,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015年3月13日下午,案涉挖掘机在定远县永康镇小麦顶因非法开采被定远县县政府采石采砂联合执法大队查获并被拖到永康镇停车场停放。
沈章银自述其时隔三个月才知道挖掘机被扣、马龙勇已付租赁费2万元。
2015年7月23日,沈章银以租赁合同纠纷将马龙勇起诉至本院。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沈章银挖掘机租赁费11万元(五个月)。
因马龙勇不出面解决挖掘机被扣事宜,沈章银到定远县协调处理此事。
2016年7月6日,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沈章银作出定国土资房监罚字〔2015〕第1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2.78万元;3、处以违法所得2.78万元的百分之四十九罚款,计1.3622万元。
2016年7月7日,沈章银交纳了罚没款41422元。
因索款无着,沈章银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沈章银与马龙勇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
租赁期限届满,马龙勇继续使用挖掘机,沈章银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租赁挖掘机在2015年3月13日被政府部门扣留,已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沈章银请求解除其与马龙勇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沈章银(甲方)与马龙勇(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乙方对所租机器使用与否,也无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困难,而导致机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都不影响甲方如期足额收取租金;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等部门干预(如国土局等部门扣车)所造成的停机租赁费及政府索取一切费用全由乙方负责承担。
本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租赁费的期限,应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5个月)。
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7日沈章银交纳罚没款时间计12个月,租赁费应为26000元12个月=312000元。
沈章银要求马龙勇给付租赁费31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沈章银要求马龙勇赔偿其交纳的罚没款4142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超出部分,因沈章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章银与被告马龙勇2015年2月3日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马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章银租赁费312000元; 三、被告马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章银损失41422元; 四、驳回原告沈章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1元,减半收取3600.5元,由原告沈章银负担366.5元,由被告马龙勇负担3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桂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谈起马龙和罗德曼,很多人都会想到两人缠斗的画面,将篮球场变成了摔跤场。
很多人都认为,公牛1998年总决赛,罗德曼对马龙的防守功不可没。
但是事实真是那样吗,我们一起去看一下吧。
罗德曼贵为7届篮板王,2届最佳防守,7次入选最佳防守阵容第一阵的选手,在防守端有自己独到的一面,当时让他防守马龙确实是物尽其用的选择。
但是马龙也并非易于之辈,身为联盟历史上顶级大前锋,马龙非常难防守。
1998年这一届总决赛一共打了6场,这次总决赛是很多国内球迷的NBA启蒙,很多人是从那次总决赛开始接触NBA的。
我们一起去看一下这六场罗德曼防守马龙的表现,也就能知道他到地方没防住马龙了。
第一场是在爵士主场盐湖城,当时双方在常规时间打成平手,加时赛爵士队三分险胜,先下一城,这场比赛马龙25投9中,拿下21分14个篮板,罗德曼可以说很好地限制住了马龙让他的命中率只有36%,罗德曼自己拿到0分10个篮板。
第二场比赛还是在爵士主场,最终获胜的是公牛队,这场比赛马龙16分12个篮板,16投5中,命中率只有31.3%。
而罗德曼拿到了3分9个篮板。
可以说罗德曼第二场把马龙防住了。
第三场比赛双方移师公牛队主场芝加哥,这场比赛爵士队惨败,爵士队只有马龙表现还算正常,11投8中拿下22分,其他球员没有人得分过双,罗德曼本场比赛2分6个篮板。
第四场比赛还是在芝加哥联合中心球场,这场比赛爵士队输了4分,卡尔马龙21投10中拿下了21分14个篮板,罗德曼在防守端没能限制住马龙,但是自己拿下了14个篮板。
第五场比赛,双方转战盐湖城,爵士队2分险胜公牛,这场比赛马龙发威,27投17中拿下了39分9个篮板,并且多次造成罗德曼犯规,罗德曼受犯规困扰只打了24分钟,拿到2分3个篮板,并且有5次犯规,这场彻底被打爆。
第六场就是乔丹经典的最后一投的那场,公牛队一分险胜爵士,这场比赛马龙表现依然出色,19投11中拿下31分11个篮板7次助攻。
罗德曼上场39分钟,全场跟防,依然没有限制住马龙,罗德曼自己拿下7分8个篮板。
整个系列赛卡尔马龙场均25分10.5个篮板3.8次助攻,命中率50。
4%。
这样的表现说罗德曼把他防住根本不现实,罗德曼本人场均3.3分8.3个篮板,这一系列赛表现并不尽人意,当然他在防守端的贡献并不能用数据体现出来,为了防守马龙,堂堂篮板王系列赛仅仅拿了8.3个篮板。
所以说罗德曼根本没有防住马龙,这能说在某一场防住,或者是限制住了马龙,比如说是第2场。
最终公牛赢得比赛,最重要还是乔丹的表现实在是有些变态,35岁在总决赛场均可以拿下3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