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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潮酒店家具

酒店资讯 233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于1996年04月0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傅生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高档家俱、办公用具、家俱原材料制造、销售;室内外装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等。

酒店家具

两者区别 酒店家具与民用家具的区别 酒店家具比民用家具使用损坏要多,客人层次不同,对家具爱护观念也不一致,因此材质要求有很大的区别: 1、酒店家具适宜用用高硬度,耐磨,抗划性好的饰面家具、客房茶几、写字台等,客人往往会在此抽烟,不小心会烫伤家具表面,设计上要尽量考虑台面的防火性能,可用具有防火性能的饰面材料或玻璃;而民用家具一般不需为此考虑。
圈椅面料要考虑阻燃,而民用家具也不需要为此考虑。
2、酒店家具的防水防潮性能要好;而酒店的浴室大多与客房在一起,受湿毛巾、蒸汽、季节变化等影响,会造成家具变形,封边脱落,霉变等,影响家具外观,破坏酒店的形象,直接影响酒店的入住率;而民用家具相对较低。
民用家具与酒店家具保养的区别 酒店家具保养难比民用的要大许多,因为酒店家具跟洗浴区是连为一体的,所以比较容易潮湿,而民用家具则不同,是自己的家具,家庭成员都会相对珍惜.

霸州市潮居之榜家具有限公司

霸州市潮居之榜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郭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钢木家具、板式家具、实木家具、酒店家具、玻璃家具、塑料家具、休闲家具、户外家具等。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诉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诉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23日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管辖、证据、证据种类、证人证言、证明、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简易程序、驳回起诉、其他、诉讼时效案例原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原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生志,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平,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江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李颖硕,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被告因承建浦江国际开元大酒店的装修工程而向原告定制了价值746266元的家具。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安装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即2009年9月13日)将货款付清。
至2009年9月26日前被告付了639773元的货款,余款47985.4元至今未付。
按双方约定合同第8条第四款,被告不按约定付款的,支付未付货款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未付清货款的合同中所约定的家具所有权归原告方所有。
按合同第9条,本案管辖权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015年6月,原告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浦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金浦商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起诉条件不成就,未将安装家具进行验收。
现原告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完善,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798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6219.3元(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按月利2分计算),之后违约金按月利2分计算到付清日止。
以上总计人民币114204.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酒店固定家具定制合同书、浦江国际开元大酒店固定家具报价单各一份,证明2009年8月被告因承建浦江国际开元大酒店的装修工程而向原告定制了价值746266元的家具的事实;证据2、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两份,证明至2009年9月26日前被告付了639773元的货款的事实;证据3、证明(加盖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一份,证明由被告定制的国际大酒店家具名称、规格、数量和原被告签订的定制合同所附的家具报价单相符的事实;证据4、(2015)金浦商初字第2358号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起诉条件不成就未将安装家具进行验收法院驳回起诉的事实;证据5、公证书及验收告知函一份,证明原告已通知被告对家具进行验收,原告主张未付的安装家具款项条件成就的事实;证据6、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变更登记的情况的事实。
被告庭审中答辩称:1、原告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故意曲解、肢解法院的生效判决,系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2、原告没有全部履行交付定制家具及部分家具由被告方自行安装和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
原告6年内从未向被告主张货款,即使2015年起诉时亦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仍未提供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证据;4、原告对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即使支付违约金,也应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请。
未提供书面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明,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力不予认可,证据形式认为不合法,系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对原告证据验收告知函,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真实性无异议并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2011年6月17日变更为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日,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酒店固定家具定制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交由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制作的酒店家具名称为浦江国际开元大酒店固定家具,货款总额为746266元(具体结算价格按此价格下浮4%,实际数量以现场为准);原告需在2009年8月28日前将门框安装完毕,同年9月8日前将门安装完毕;合同生效后二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总货款的40%,即298506元;家具制作完成后,被告到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工厂验货,并在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将门框安装完毕前支付总货款的50%,即373133元;所有家具安装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验收合格后,需向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即74627元;被告延期支付货款,延期超过五个工作日,则按未支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付清全部货款的,合同内的家具所有权归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8月4日被告支付了浦江实业家私有限公司货款298506元,同年9月26日被告又支付了货款341267元。
同年9月,家具安装完毕后,因被告对家具安装数量、质量等问题与原告产生纠纷,被告拒付余欠货款。
2015年1月,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浦江国际开元大酒店支付工程款,后双方调解结案。
同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定制家具尚欠货款,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原告再次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定制家具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即门和门框等已于2009年9月安装完毕,被告应在安装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支付余欠货款。
故诉讼时效应自约定的履行付款之日的第二日起算,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应自2009年10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之日即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并至2011年10月届满。
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正当事由。
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于2015年及再次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显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xxx,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判员 吴文伟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应 敏

论浙潮

《论浙潮》是唐代邱光庭创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论浙潮渔翁问曰:“浙江之潮特大,何也?”答曰:“诸江淮河,发源皆远,其水多(按楚江出岷山,淮出桐柏山,河出昆仑山)。
江水既多,则海水入少。
水入既少,其潮皆小也。
而浙江发源独近,其水少(浙江之源,近者三四百里,远者不过千里)。
江水既少,则海水入多。
水入既多,故其潮特大也。
”问曰:“潮来有头,何也?”答曰:“地势广远,垂入海中(今人见海岸谓之海际,非也。
殊不知地势渐低为海水所漫,其际不可见也)。
地下则潮生(下音暇),潮生于地际自际涌,涌则蹙,蹙则奔,奔则有头,水之常势也。
”渔翁问曰:“浙江之潮,或东或西,何也?”答曰:“夫水之性,攻其盈而流其虚。
沙随其流百积其虚。
积而不已,变虚为盈。
盈则受攻,终而复始。
所以或东或西也。
”问曰:“何故浙江之水,独能攻其盈乎?”答曰:“大川皆然,非独浙江也。
凡水之回折之处,涯岸皆迭盈迭虚,或三十五十年而一变,水势使之然也(今黄河及诸大川之岸皆有移易是也)。
《易》曰‘地道变盈而流谦’,此之谓也。
”作者简介 邱光庭,吴兴(今江苏吴兴)人,吴越时(893—978)曾任国子博士。
他著有《海潮论》一文,提出了关于潮汐生成的理论,其理论是建立在新的天地结构模式基础上的,其天地结构模式对张衡浑天说的天地结构模式作了重大的修正,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

浙江今潮家具有限公司于1996年04月0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傅生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高档家俱、办公用具、家俱原材料制造、销售;室内外装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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