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民宿酒店家具
246房型房价 房型介绍:每个客房都配有书桌, 暖气, 衣柜/衣橱, 共用浴室。酒店的房型有多种选择,提供了6床客房、四人间、双人间、单人间、混合宿舍。 房价信息:6床客房 1034元 四人间 850元 双人间 535元 单人间 445元 混合宿舍 8475元 混合宿舍 8475元 双人床房 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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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愿景 胜芳家具产业园规划合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现代气派,改变原有单一提供土地的模式,更好的优化投资环境,节约投资建设成本,使得资金流量小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租用在短期内快速投产达效,目前已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首选“宝地”。
园区将为入园企业提供统一的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倡导资源共享,以及对员工的吃、住、行、用、娱乐,企业的安防、巡逻等各项社会事务实行大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社会化规范管理,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为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解除了后顾之忧,促进胜芳家具产业可持续发展。
胜芳家具产业园坚持立足国内外市场,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坚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优化产品结构;坚持品牌战略,提高产品在行业中的辐射力和竞争力;拓展销售渠道,为企业走向世界搭建快速通道。
霸州宏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9日成立。
企业简介 霸州宏悦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6月19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西董家堡村中胜路西,法定代表人为付宝旺。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含网上销售)家具、钢木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床、酒店家具、主题家具、曲木家具、餐桌餐椅、茶几、电视柜、衣帽架、实木家具、软体家具、藤编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卧室家具、客厅家具、书房家具、户外家具、五金配件。
企业文化 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服务,着眼未来,持续创新思考,始终信守承诺,为顾客创想美好生活!企业理念 顾客在哪里,我们的服务就在哪里,霸州宏悦家具有限公司秉持“永续经营”的企业经营理念。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含网上销售)家具、钢木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床、酒店家具、主题家具、曲木家具、餐桌餐椅、茶几、电视柜、衣帽架、实木家具、软体家具、藤编家具、金属家具、钢木家具、卧室家具、客厅家具、书房家具、户外家具、五金配件。
江苏德胜鼎润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各类家具的贸易公司。
江苏德胜鼎润主要经营的产品有:酒店家具、办公家具、家具材料、装饰装潢材料等等。
江苏德胜鼎润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各类家具的贸易公司。
江苏德胜鼎润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酒店家具、办公家具、家具材料、装饰装潢材料、床上用品、酒店用品、家具配件、灯具等家具的销售及安装。
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诉郝新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22日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何广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俊岭。
被告郝新胜。
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郝新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舟
陈远芳诉什邡市恒升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是2017年3月9日在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过错、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远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系陈远芳之子)。
被告:什邡市恒升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4574956xq。
法定代表人:刘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远芳与被告什邡市恒升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小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远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被告恒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远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353.67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7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7406.67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原告在银河丽都小区楼下往后门方向骑电动车行驶时,因当天环卫所运输小区生活垃圾时,留下一大滩油污水,银河丽都小区清洁人员未清洁打扫,导致原告陈远芳不慎连人带车滑倒。
事发时,小区业主张芝会、叶代会、王小芬、保安黄书华在场,保安黄书华马上上前把陈远芳扶起,并给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陈小红反应了此事,物管部门要求先行医疗。
现医疗结束,被告推卸责任。
原告从受伤直到2016年7月24日一直进行门诊治疗,因伤误工。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应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恒升公司辩称,被告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
原告陈述系环卫所的行为造成原告受损,原告自身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损伤与被告无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日,原告在银河丽都小区楼下往后门方向骑电动车行驶时,因银河丽都小区清洁人员未及时清洁打扫环卫所运输小区生活垃圾后地面遗留的污水,导致原告陈远芳摔倒受伤。
原告受伤后,在什邡仁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中医医院、什邡大吉中医诊所等处进行门诊治疗。
原告受伤前在什邡市方亭新路家政服务部工作。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及维护公共区域业主通行安全。
被告未尽到前述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自身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2015年四川省统计数据,陈远芳身体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为: 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收据,该项费用为4810.20元。
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本院确定为600元。
误工费,综合考虑原告伤情,本院确定其误工期为50天,参照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应计算为91.15元/天50天=4557.50元。
交通费,原告就医治疗必然产生此项费用,本院确定为300元。
以上各项合计10267.70元。
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恒升公司承担80%即8214.16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什邡市恒升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远芳各项损失8216.16元; 二、驳回原告陈远芳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元,由原告陈远芳负担68元,被告什邡市恒升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宋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