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简欧酒店家具
145简欧家具简欧北海众派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艺欧实业有限公司迪欧建德市迪欧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特点 从字面意思分析,简欧也就是简化了的欧式装修风格,但原先欧式风格的高雅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特点 它的设计风格其实是经过改良的古典欧式主义风格。欧洲文化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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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欧特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6月3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阿力甫江·哈力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作民用家具、办公家具、酒店家具、洁具、整体橱衣柜,整体装修,承接室内外装修设计、装修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阿克苏市金丽源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05月19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云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俱制造及销售;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不含刀具)、文化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家用电器、厨房用品、五金建材、各类门窗、电子产品的销售等。
目录 阿克苏旅游,预算1000以内一晚的住宿有哪些推荐 阿克苏天缘国际酒店 库车饭店 刀郎大酒店 阿克苏百间里民宿 其它住宿推荐 阿克苏旅游,预算1000以内一晚的住宿有哪些推荐 1000内可以考虑五星级酒店了,不过阿克苏五星酒店不多,也有不少特色民宿, 之前我已经安利了好几家可以直接参考 求推荐酒店,阿克苏晚上休息,有哪些地方值得推荐住宿?2 · 0 评论回答 阿克苏天缘国际酒店这家酒店对面有苹果早市。
酒店停车场很大,无论出差还是旅游,都是不二选择。
他家有自己的独立院子很大,规划的挺合理,酒店离去喀什的高速口挺近,酒店装修高档气派,进入房间后还有赠送的小零食,楼层的高度刚刚好,景色很好。
库车店 库车饭店 库车饭店据说是库车最好的饭店。
真的是五星级的酒店,三星级的价格。
它规模挺大,有几座楼,临街的一座最大好像也是最新的。
房间宽敞明亮,设施齐全。
卫生状况不错,只是地毯需要清洁。
床软硬合适,淋浴水足,早餐中式,品种很多,这里距离车站很近,去机场也很方便,周边配套商家较为集中便利。
还有免费接送专车到机场 刀郎大酒店刀郎酒店是刀郎最好的酒店,酒店离刀郎部落景点比较近,开车20分钟就到了,到阿克苏也不远。
酒店卫生挺干净,卫生间干湿分离。
窗户虽然对着马路,但是很安静。
房间很大,空调也很足,洗澡水也非常大。
不过这里装修中规中矩,,不足之处也有很多 阿克苏百间里民宿 这家民宿在市中心旁边就是夜市。
对面就是阿克苏老街,周边网约车还是比较好约,阿克苏城市不大,出行还是比较方便。
民宿环境确实很不错,民族特色,周围应该是地方开发的文旅项目,民宿应该也属于其中的一部分。
每个房间都有独立小院,房间宽敞舒适,交通便利,有自己的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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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亿隆大酒店地处阿克苏市繁华的商业金融中心地段(世纪广场正对面),邻近商业步行街、地下街、东环批发城、广场美食一条街。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至阿克苏机场约25分钟车程,火车站约7公里,驱车仅十余分钟就能到达酒店。
阿克苏亿隆大酒店是斥巨资兴建。
主体十二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内设6种风格各异的高档客房192套,商务写字间90套。
酒店餐饮设有大堂吧、清餐厅,西餐厅、各式豪华包厢、多功能宴会厅,中小型会议室、综合茶艺苑、会员俱乐部等一应俱全。
娱乐会所面积达2500平方米,酒店前后停车场4000平方米。
主楼设计每层层高4.2m,酒店外观装饰豪华、气势恢宏;内部客房、公共区域装饰高雅、气派。
酒店开业时间2009年,楼高12层,客房总数282间(套)。
【前往酒店】: - 距离阿克苏机场15.7公里,乘坐出租车约25分钟; - 距离阿克苏站6.6公里,乘坐出租车约15分钟; - 距离阿克苏汽车站5.7公里,乘坐出租车约10分钟。
【酒店周边信息】: - 距离多浪公园2.3公里,乘坐出租车约5分钟; - 距离新世纪购物中心1公里,步行约15分钟。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诉肖信桂劳动争议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LU1049。
投资人:肖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红,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双倍工资92169元、经济补偿16985元。
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肖信桂与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驳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肖信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共43755.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信桂承担。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职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担任油面师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实行保底计件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以现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资。
肖信桂已收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肖信桂在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期间,与徒弟肖智晖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由吴鹏变更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没有为肖信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写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收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407号仲裁裁决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xxx62618)及物流查询。
3、求职表。
4、离职申请表。
5、3月-8月应发工资。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2016年3月-8月车间计件单(油漆)复印件。
澳升验收单。
入职表复印件。
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肖信桂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9000元/月;其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数额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领取工资后两人平分;每月领取工资需要签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7月、8月工资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验收单第三联、工资条、一本通/绿卡通明细查询(客户)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领取工资需要签收,但肖信桂一直没有签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资数额详见其提交的应发工资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发放,6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与7月、8月工资一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拟证明其主张。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应发工资表中没有肖信桂的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投资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签名确认。
肖信桂认为每月发放工资前,肖朋文会拿车间计件单给他核对,原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存档;3月-6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签名,是因为核对后发放现金;7月、8月的车间计件单核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因此肖朋文就没有签名;7月、8月的工资条是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发放工资时给他的;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在2016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费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释与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车间计件单复印件与验收单的第三联相对应,可形成证据链。
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认定肖信桂与肖智晖两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计应收工资分别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认上述工资包含了徒弟肖智晖的劳动所得,两人平均分配。
通常师傅所占的工资比例应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见于已不利,加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肖智晖的工作量以及两人在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计算肖信桂与肖智晖的工资,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与肖信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领取上述工资;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应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认为肖信桂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离开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所有证件已经向厂方取回,并已与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与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求职表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与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0.05元; 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澳升酒店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凤侠
沈阳隆源酒店家具厂是专业生产酒店餐桌餐椅,火锅桌椅,烧烤桌椅,酒店宾馆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阳北站君悦精品酒店,168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