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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工艺流程图 此外,买卖双方还要注意一个细节,即“订金”与“定金”。
“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若商家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7月份,湖北沙洋县一名消费者订购了家具后想退款,因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工商局执法人员命商家交预先交付的3000元订金全部退还该消费者。
4、安装方式及交货时间 定制家具订购合同里需要明确规定安装方式,由厂家上门免费安装还是根据路程及消费者居住楼层收一定费用。
具体的交货时间也要明确好,以免后期耽误装修期。
家具定作合同是关于木器家具的一份合同。
____甲(简称甲方),向___木器加工厂(简称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木料:甲方供应,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应退还给甲方。
2.规格标准:按图纸式样规格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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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合同定购审计是对粮食商业企业,为了发展粮油生产,保护农民正常收入,保证计划收购和市场供应,进行粮油合同定购业务的审计。
其主要内容:(1)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定购品种、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
(2)合同定购的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有无随意扩大或减少,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市场供应;(3)粮食商业企业与粮油生产者签订定购合同,是否经过当地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鉴证,以及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有无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不认真执行合同出售和收购的现象;(4)签订定购合同后,是否按照合同定购的“三挂钩”,供应化肥、柴油和发给预购定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供应物资和预购定金等问题。
粮油商品定购合同审计是指对粮油商品定购合同计划、合同条款、实行合同的保证措施及实行效果、合同定购中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合同定购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审查国家合同计划的落实情况,是否按国家下达的合同定购计划,分品种如数落实,有无偏离计划、使计划落空或脱离生产实际、盲目扩大定购量的现象;(3)审查定购合同的有效性,是否与生产者直接签定,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交售品种、数量、质量、交售时间以及违约罚款规则,是否经过有关工商部门签证;(4)审查实现合同的保证措施及其实行效果。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是一款通知,生效时间是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 国发〔198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粮食作物的秋冬季播种即将开始,为安排好粮食生产,保证明年(1987年)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和国家必需的商品粮来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稳定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一九八七年全国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仍维持一九八六年的一千二百一十五亿斤水平。
个别地区定购任务突出不合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不减少国务院核定的定购任务前提下适当调整。
为了以丰补欠,保证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购任务仍按九折包干,即90%的部分按“倒三七”比例价结算,其余10%按“议转平”价结算。
二、充实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
一九八七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六斤、柴油三斤(上调中央的合同定购粮食,每百斤贸易粮仍拨给优质标准化肥十斤)。
各地也要尽可能挤出一部分化肥和柴油用于粮食定购,同中央拨付的部分合在一起确定挂钩标准,向农民宣布。
中央专拨同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一律按平价保证供应,不准挪作他用,由各地有关部门印制票证发给农民购买。
票证当年有效,允许群众之间相互调剂。
国家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发给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拟定下达。
预购定金主要用于商品粮集中产区和粮食专业户,不缺少资金的,也可以不发放。
三、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让农民从多卖议价粮中增加收入。
国家弥补平价粮食收支差额所需要的粮食,用“议转平”的办法解决。
“议转平”的粮食品种,限于大米、小麦、玉米和主产区调出的大豆。
“议转平”的具体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另行下达。
四、一九八六粮食年度国家委托代购计划,从秋粮收购开始,除小麦外,可通过议价收购方式完成。
向农民议购的价格,每斤贸易粮可在原超购价基础上加三分钱;市价低于这个水平的,应随行就市议购。
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手续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差价款。
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在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平价粮食销售,扩大议价销售和市场调节范围,争取在三、四年内逐步做到合同定购与平价销售所需要的粮食基本平衡。
以上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内容,各地要及早向农民宣布,讲清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
合同定购,是指国家按规定指标以合同方式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的一种形式。
合同定购定义 合同定购 是指国家按规定指标以合同方式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的一种形式。
其具体办法是,商业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定购指标,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明确规定定购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化肥奖售标准、交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收获后按合同进行收购。
定购以外的产品,农民可以上市自销。
其作用是:保证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以供应市场需要和必要储备;有利于引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市场需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进行生产,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合同定购的定价 合同定购是国家掌握一部分粮源的基本手段,其中包括一部分农业税征实。
因此,完成合同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
定购粮的定价原则有三条: 一是要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要有利于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 三是要让城市人民能够承受得了。
1995年的粮食定购价仍是1994年价格,是在当时市场价格基础上再加10%制定的,这个价格在当时是符合上述三条原则的。
但是,1994年下半年、1995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市场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又没有能控制住。
据统计,1995年5月份,全国大米、玉米、小麦的集市平均价为每公斤2.143元,与年初相比,价格上涨 12%,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66%;1995年1季度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30%以上,化肥的价格上涨50%以上。
因此,合同定购价相对太低,定购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太大,一般每公斤都超过0.6元。
由于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提高合同定购价可能对全局不利。
因此,国家决定合同定购价不再提高。
为了缓解合同定购价过低的矛盾,国家允许各地在定购价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力搞价外加价,鼓励完成定购任务与供应优惠化肥等的供求挂钩。
不过应当看到,粮食定购价过低,会造成农民惜售,不利于完成定购任务。
虽然可以搞价外补贴、粮肥挂钩,但在粮食定购量较大的地方,地方财政又难以负担。
因此,从长远看,合同定购价应当适当提高,使之基本接近于市场价格,这样有利于完成国家定购任务,有利于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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