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顺酒店家具厂家
119深圳市鑫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0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罗利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室内外装饰装璜设计;家居装饰、装修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图纸设计;展览展示设计;软装饰品、 木材制品、展示柜、陈列架的设计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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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16:14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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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钻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贾芳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阳台护栏、道路护栏、金属门窗、酒店用品、酒店家具、清洁用品、客房用品、五金配件、建材生产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不锈钢制品及钢材不锈钢制品销售等。
《川剧优秀传统剧目集成(第2批)(套装共5册)》所辑选之“三国戏”是指以历史上三国时代人物、事件为故事内容的川剧传统剧目。
起始时间同明代罗贯中的小说《三国演义》,剧目排列也以《三国演义》章回目录为序。
其内容收录了议剑献剑、杀伯奢、斩华雄、磐河桥、连环汁、拜月赐环等。
内容简介 《川剧优秀传统剧目集成(第2批)(套装共5册)》为保持传统剧目的本真状态,剧本编辑未作结构性调整,仅对原剧本中明显的错讹、欠通顺的文句、不准确的人名、不规范的符号等予以校正,对于个别难懂的方言词语或生僻字词等给予注释。
图书目录 《历史演义剧目·三国戏(卷一)》目录: 总序 前言 南华授书 桃园结义 鞭督邮 议剑献剑 杀伯奢 斩华雄 磐河桥 连环汁 拜月赐环 风仪亭 借赵云 浓徐州 火烧濮阳 醉火徐州 裘门射戟 白门楼 射白鹿 农带诏 跋 后记 …… 《历史演义剧目·三国戏(卷二)》 《历史演义剧目·三国戏(卷三)》 《时事时装戏剧目(卷三)》 《时事时装戏剧目(卷四)》
牛为海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8日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关联性、审判程序、审判监督、执行案例原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贵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牛为海。
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牛为海与河南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对本院扣划的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余额11365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称,我院划拨的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账号1526)余额1136500元,属于其公司所有,并非河南华盛公司所有。
本院查明,2014年8月,河南华盛公司承建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露天煤矿基建剥离工程,后设立了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银泽支行申请开设了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账号1526),由项目部对该工程进行建设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由河南华盛公司申请开设,其账户余额显为河南华盛公司所有;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与河南华盛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属另一法律关系,与项目部银行账户无关联性。
河南华盛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以河南华盛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余额1136500元,并无不当。
故对中伟爆破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惠 耘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等诉张景周委托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1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子清。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系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景周。
第三人:王宪彬。
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景周(第三人:王宪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