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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酒店家具处理

酒店资讯 174

华龙废料回收

华龙废料回收是回收包括办公电器、酒店设备等废旧品的公司。
1. 回收办公电器:电脑、电脑配件、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 体机、工控机、网络机柜、 交换机、UPS电源、稳压电 源、基带modem 路由器等 2. 回收办公家具:办公桌椅、班台班椅、文件柜、屏风、沙发、茶几等。
3. 回收酒店设备:排烟灶、冷库、不锈钢面案、水池、蒸笼、冰柜、保鲜柜、消毒柜等。
4. 回收工业设备:各种发电机械设备、中央空调、变压器、各种电梯、废旧冷库设备、空调系统、电缆 电瓶、电动机、机床,风柜、电柜及各 类闲置积压生产资源。
5. 回收金属资源:废旧钢、铁、铜、铝、不锈钢及有色、黑色贵重金属原材料等。
6. 回收库存积压:仪器仪表、报废设备、各类积压物资等。

顺联家具城南区

顺联酒店家具采购中心:“顺联酒店家具采购中心”为顺联家具城·南区2008年全新力作,总规划面积约10万平方米,经营范围包括:酒店客房家具、公共区域家具、宴会家具、会议办公家具、KTV休闲娱乐家具、户外休闲家具等等;承接各类型酒店、别墅、会所、样板房工程。
旗下进驻品牌包括:奥展、鲁信、福利来、唐元、祥源、深豪、名耀、臻美、恒久等数十家知名酒店家具企业。
顺联酒店家具采购中心致力为广大采购商打造一站式专业采购平台,目前中心内设有各档次、各级别的别墅会所、酒店工程样板间上百套,可以供客商参观品鉴,区内还设商务洽谈区、休息区、餐饮区等客户服务功能区域;并提供采购客商到工厂参观考察的车辆接送服务。

东莞市维纳斯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维纳斯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广东东莞市,专注精品酒店家具,星级酒店家具制造,是集设计、生产与服务于一体的工程家具制造企业,秉承对产品品质的精益求精及对生产工艺的完美处理,致力于生产高品质的星级酒店、别墅、会所家具,潜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一站式酒店家具工程配套解决方案 酒店家具,酒店套房家具,酒店固装家具,酒店活动家具,酒店沙发,酒店门,木饰面等

会泽班铜

会泽班铜是一种以自然铜为原料,经过锻打成型和特殊的化学处理做成的班铜工艺品。
简介 班铜工艺品是会泽汉代斑铜文化的传承.它以会泽稀有的自然铜为原料,经过锻打成型和特殊的化学处理,使铜合金的状态及组织重新排列组合而产生《斑晶变形效应》,形成光彩夺目、金碧辉煌、高贵典雅的民间工艺品,具有极高的欣赏价值,收藏价值。
邹德仁先生继承和发展了会泽斑铜工艺加工技术,并在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中有新的突破,在传统工艺品的基础上发扬光大,增设了字画、浮雕、吉祥物等造型作品,成为我国民间工艺品之瑰宝。
意义 斑铜制品是会泽铜商文化中的一朵奇葩,其工艺传承于二千年前汉朝时期"堂琅洗"薄膜锻打技术,以稀有的自然铜块为原料,经选料、锻打、成型、烧斑、制斑等十多道工序,让自然铜、金、银等各种金属离子归类结合,形成晶斑状交错的桔红基面,五彩缤纷的色彩反差。
因富丽堂皇、高贵典雅而蜚声中外,民国年间曾获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
为使这一古老而濒于失传的工艺重获新生,会泽斑铜厂参照清乾隆年间生产并带有八卦标记的斑铜花瓶,对其上斑和工艺流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索,依据金相学的原理,并借鉴“景泰篮”、“唐三彩”的表现技巧,使斑铜工艺得以传承、创新,制成了适用功能与工艺价值高度统一的花瓶、香炉等系列产品;独创了:“鹊桥相会”、“黛玉葬花”、“昭君出塞”等斑上雕画的艺术珍品,其独特的工艺、深刻的文化蕴籍,实为金属工艺制品之瑰宝、会泽铜商文化的杰作。
文化历史 会泽(东川)在历史上是我国境内铜矿蕴藏量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基地之一,在中国的冶金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采铜业具有重大的历史影响。
最早记载会泽产铜的史籍为东晋永和年间(345~356年)成书的∀华阳国志#南中志∃:?堂琅县,因山名也。
出银、铅、白铜、杂药,有堂琅附子 。
但会泽铜矿的开采并远传至中原地区,可追溯到3200年前的周朝晚期。
据中国科技大学自然科学史研究室对河南安阳殷墟?妇好墓 出土的商代青铜器进行铅同位素比值测定,结论为:?其铜料产地有的来自云南的东川、会泽等地 %。
铜料铅放射性元素全国只有东川、会泽所产铜料中含有。
东汉时期,会泽造的洗盥用具?堂琅铜洗 已享有盛誉,远销全国了。
在公元1世纪中叶至2世纪中叶的100多年间,是会泽冶铜业发展的第一个高潮时期。
在冶金史上,堂琅铜洗继承和发展了薄壁铸造技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铜洗的铭文为篆书,古朴质雅,为云南最早使用汉文字的实物,具有重大研究价值。
三国两晋时期,古堂琅人首次发明了铜镍合金!!!白铜。
据世界冶金史记载,在欧洲18世纪镍才由瑞典人康郎士达首次发现,会泽早于欧洲15个世纪。
会泽现存的一枚明代所铸?嘉靖通宝 古钱币,直径58厘米,厚3?7厘米,质量41?5千克,钱面铸?嘉靖通宝 4字,每字1718厘米。
堪称?钱王 ,2002年被确认为?大世界吉尼斯之最 。
到了清朝,清政府制定了以银钱为本,铜钱为辅的货币政策,发行铜钱。
随着经济的发展,?康乾盛世 的形成,需要大量的铜铅作为铸钱原料。
清朝先向社会收废旧铜器,后向日本采购,时称?采办洋铜 。
但乃因价高量少无法满足,从而形成了?银贱钱贵 的局面。
清政府令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河北、广东等八省办铜运京。
康熙二十一年(1682),云贵总督蔡毓荣上疏提出?广鼓铸,开矿藏 ,清政府特许会泽开矿办厂,从而促进了会泽采铜业大发展。
康熙四十四年(1705)东川府于汤丹设官征收铜税,为政府管理?铜政 的开始。
到乾隆时期,东川的铜矿得到了极大的开发,达到了鼎盛时期。
当时的铜厂达33个,其中产量最高的汤丹厂、碌碌厂、大风岭厂、紫厂坡厂、茂麓厂等,这些大厂还辖若干子厂。
这些厂的年产量有的高达三四百万斤(每斤约合0?5947千克)。
∀会泽县志∃记载:清雍正四年至乾隆四十二年(1726~1777年)产量304776吨,年均5976吨。
乾隆四十三年(1778)仅朝廷核定给各厂的年产量就达530万斤,约3138吨。
乾隆四十三年至嘉庆六年(1778~1801年)产量74244吨,年均3228吨。
据∀新纂云南通志∃记载,仅前述5厂年产量统计,额铜为430?3万斤,闰年额加30?2万斤,课余额定各省京铜436万斤,年产铜900万斤,占当时全省铜产量的75%,占全国铜产量的64%。
?一山宝气钟千古,四野炉烟绕万年 %的诗句,便是对当时铜冶业的真实写照。
会泽当时的采铜业,成为了清政府的一项?要政 !!!?铜政 。
乾隆五十八年(1793)八月,乾隆皇帝亲自为东川府矿神庙(又称矿王庙)御书了?灵裕九圜 的匾额,可见会泽铜矿在皇帝心中、在清朝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清雍正十二年(1734)会泽建宝云局铸钱,设炉28座,每年铸币12?57串。
乾隆十八年(1753)又设宝云新局,设炉50座,每年铸钱33万余串,为清代中国第二大铸钱局。
雍正五年(1727)清政府正式允许湖南、湖北到东川(会泽)采办京铜,这是会泽京运京铜的开始,后八省额定京铜全部由云南统办,共持续了176年。
会泽作为京铜的聚散地,铜从矿山运到县城,转入运河至天津,后陆运京城,全程一万余里,形成了边陲会泽万里运京铜的壮丽景观。
会泽也因是京铜的起始地,获得了?万里京运第一城 、?天南铜都 的美誉。
同治十三年(1874),会泽成立了东川矿务股份公司,为云南最早筹集商股,实行资本组织形式的地区。
在铜制品制作方面会泽还有一绝,就是用天然铜锻打成型的会泽班铜工艺品,这是云南斑铜中的一朵奇葩。
民国4年(1915)曾在巴拿马太平洋博览会上获金奖。
会泽因采铜业带来了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形成了以铜商文化为特征的历史文化。

谭圭武诉陈会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谭圭武诉陈会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2017年2月23日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侵权、诉讼关键词、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证据、证明、证据不足、关联性、举证通知、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执行标的、其他、诉讼时效案例原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圭武。
被告:陈会泽。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6547266xg。
负责人:谭健,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斌。
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原告谭圭武诉被告陈会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下称太保宣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漆金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圭武、被告太保宣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会泽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而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圭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680元,被告太保宣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未能偿付的部分由被告陈会泽赔偿;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9日5时47分,被告陈会泽驾驶鄂e号车辆(太保宣恩公司是该车的保险人)在恩鹤线硒女儿城里坪方向(马家坡半坡上)与原告谭圭武驾驶的鄂q小型货车刮擦,致两车受损及谭圭武受伤。
此事故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会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谭圭武无责任。
被告陈会泽对此无异议。
原告谭圭武自费修理了自己的车辆,直至2016年10月16日修理完毕才能正常使用。
原告以此车作为经营水泥制品的运输工具,修理期间只好租赁他人车辆运输材料和产品。
原告因损失问题找被告陈会泽索赔时,被告陈会泽推诿、躲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前述诉请。
被告陈会泽没有当庭答辩,庭审后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就原告的租车费用的赔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陈会泽支付原告因事故车辆修理而租车从事自己产品的运输而产生的费用8000元,并已支付完毕,双方争议了结。
被告太保宣恩公司答辩,我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只是基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且在被告陈会泽证件齐全、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实际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9日5时47分,被告陈会泽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大型客车,在恩鹤线硒女儿城里坪方向(马家坡半坡上)与原告谭圭武驾驶的鄂q小型客车擦挂,致两车受损及谭圭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4228019xxx9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会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谭圭武无责任。
被告陈会泽对此无异议,双方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认可,并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双方车辆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2、谭圭武2016年7月29日的医疗费由陈会泽(承担);3、陈会泽一次性补偿谭圭武5000元;4、施救费由陈会泽承担。
协议中应由陈会泽支付的部分已全部支付。
同时陈会泽通知了其驾驶的鄂e号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即被告太保宣恩公司。
2016年8月8日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受原告谭圭武的书面委托为由对原告的受损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但原告的委托书是2016年8月17日签字,且并没有支付评估费用,原告称自己没有实际委托其评估。
被告太保宣恩公司却据该委托书获得了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的车损评估报告,评估损失总值为20400元;因修车事宜未能与太保宣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太保宣恩公司称未指定修理公司,而原告和被告陈会泽均称先指定恩施阿朱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后又指定恩施佳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且被告陈会泽在事故发生后与恩施佳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修理和进行评估拆检的委托书,该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取了原告拆检工时费1200元,后原告又以该修理公司拖延修理为由而自行在恩施阿朱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修理,于2016年10月12日修理完毕,支付修理和工时费共计28930元。
另查明,被告陈会泽就其所驾驶的鄂e号车辆在被告太保宣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涉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交警派员现场进行了勘查处理,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且就车辆修理费用及人身损害带来的损失达成了协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处理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于原告车辆的修理费用,本院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原告谭圭武的委托书认定车损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可作为赔偿依据,因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告谭圭武与被告陈会泽达成了双方车辆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的一致协议,此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评估委托书,原告亦不否认,虽然没有实际缴费,时间也在评估之后,但基于前述协议,在该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和具有保险行业公估基本资格的从业人员的条件下,即使由保险公司单方评估,事故双方当事人亦应在合理范围内接受;该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结果与原告实际修理费用结果有一定差距,因原告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自行修理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与本案事故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其实际修理部分不排除其有不适当的费用部分,此部分与上述评估价格的差距在合理范围内,据此,本院采信评估价格结论,确认原告的车辆修理损失费为20400元;由于评估必需拆检事故车辆,属直接经济损失,且是由被告太保宣恩公司先行在行业内选定的评估人员进行的评估,因此产生的拆检费用12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16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陈会泽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保宣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在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后,先由太保宣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再由该公司在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有不足,再由被告陈会泽承担。
因本案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和拆检费均在保险理赔金额限额内,同时,因原告的租车费用不是保险公司应理赔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由被告陈会泽支付8000元了结,原告自愿接受,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陈会泽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所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谭圭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1600元。
二、被告陈会泽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谭圭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交纳421元,由被告陈会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漆金鄂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唯一

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商会

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商会(以下简称会泽商会),是由云南省会泽县在昆明经商的企业法人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2010年7月24日,经昆明市工商联批复,在昆明正式成立。
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了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商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团体,王顺祥先生全票通过当选第一任会长。
商会简介 会泽,历史悠久,(文化昌明)。
在世界冶金史上,比欧洲早15个世纪。
明代东川府铸钱局开炉铸造的纪念币“嘉靖通宝”是至今世界上发现的最大、最重的金属古钱币,被吉尼斯世界委员会认定为世界吉尼斯之最,会泽因此而得“钱王之乡”美名。
会泽以其灿烂的铜商文化而著称,因铜的开采、冶炼、京运,社会经济曾几度辉煌繁荣,经济文化鼎盛一时,成为当时全国的“经济特区”。
铜矿开采的兴旺带动了运输、冶炼、建筑、加工、金融、纺织、商业服务等行业的繁荣,会泽当年成了众人向往的“淘金地”。
会泽,民族风情绚丽多彩,自然风光旖旎壮观,文物古迹品味独特,文化旅游底蕴丰厚。
明清时代,因铜的冶炼使得会泽各种社会活动频繁,政治、经济、文化达到空前鼎盛,可谓“五方杂聚,百物竟流,商贾辐辏,酒旗茶旌,辉映相望”、“俨然一都市”,也留下了建筑风格独特的、多姿多彩的十省八府会馆。
会泽地貌形态多样,自然风光独特。
素有“绿草之舟”美称、“磅礴大气不羁野气”的大海草山,连绵18万亩,春夏时节,草长莺飞、羊群如云,秋冬时节,云飞雾涌、白雪皑皑,可谓人间仙境;全世界仅有4000余只的珍稀鸟类黑颈鹤,每年都会到会泽大桥水库、长海子水库越冬栖息的就达2500余只,构筑出一幅“人鹤一家”的和谐美景,被列为国家级黑颈鹤自然保护区;世界第二大土坝毛家村水库,群山环抱、湖光山色、碧波荡漾;位于城南的金钟山生态公园,以其古老的松、奇异的石、别致的亭及(文昌)动人的传说,令无数文人墨客流连忘返;中国最窄的“会泽大地缝”全长10公里,一条峡谷移步一景,它的雄、奇、险、秀让游客赞叹不绝;婉约、逶迤、多姿多彩,四季如花的以礼河,风景迷人;会泽境内海拔3322米的相对高差,形成了从亚热带到高山草甸放牧带的立体气候现象,呈现出“一年四季游,一日四季游”的独特景观。
会泽以铜而辉煌,以人闻名于世界。
会泽共出进士举人100余人,养育造就了策动重九起义、领导护国运动的唐继尧,护国将领邓泰中,精通文学、书法、绘画的晚清名人张莹,自学成才,学识渊博、曾任云南南大学教授、中文系主任的刘尧民和通晓汉语古诗、英、法、日语的云南第一位女博士施莉侠。
会泽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唐继尧创办的东陆大学(云南大学),云南大学是云南历史上最早第一所大学,也是目前云南的最高学府,也是云南唯一一所进入全国211工程的大学。
云南大学会泽院就是对会泽历史的最好见证。
“会泽百家、至公天下”已成为云南大学的校训。
过去会泽商贾云集、人才辈出。
今天,会泽人同样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外创业的会泽企业家,团结一心,为会泽的发展添砖加瓦,献计献策,引领会泽在外创业人员发财发展。
而今天的会泽人、会泽企业家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投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创造了辉煌的业绩,为昆明乃至云南的建设发展留下光辉的一页。
商人以会为家,以家聚财。
商会将秉承“会聚百家、泽润天下”的宗旨,商会领导层将带领会泽在昆明创业的企业家们共同书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的历史篇章,谱写辉煌人生的平台。
会泽商会的成立将为会泽企业家在外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会泽商会的成立将为会泽企业家的发展增添生机与活力;会泽商会的成立将展示会泽企业家拼搏奋进、永不言败的精神风貌,会泽商会的成立将为会泽企业家的创业开创跨时代的意义。
商会章程 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商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商会【英文名:The Huiz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Kunmi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ssociation(缩写:HCCKICI)】(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由曲靖市会泽县在昆明经商的企业法人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以诚信为本,共同合作,为会员服务;为在云南省经商的会泽商人服务;在党和政府与非公经济人士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泽商人在昆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设在昆明市主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 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会泽及各地经济互动活动,为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开展铜商文化和历史伟人唐继尧的研究与宣传,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三)在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入会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法人)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二张(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公司简介); (二)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经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参加社会平等权益,可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商会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对商会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及会泽人的品牌形象;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商会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并注销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自愿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对各种原因退会的,注销其资格并收回会员证,并停止对其服务的一切工作(可视情况采取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对各种原因退会的,须重新入会的,必须补交首次入会到再次入会的所有费用,并严格考核(在退会期间是否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并被追究责任)通过方可入会;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决议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经理事会讨论,直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还可根据商会的实际需要设立行业分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
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商会邀请热心于商会工作的在昆会泽籍和曾经在会泽工作过的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其中,高级顾问、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高级顾问、名誉会长指导商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中提名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三)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六)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七)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并向会长提供监事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三十七条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商会实际运作收取会费。
会员交纳会费,每年一次,因责任和义务不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所交纳会费款有所不同,交会费标准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明市工商联会泽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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